物业公司赔偿8000元 本报上海消息 前世界乒乓球冠军江嘉良因住宅被盗遗失数枚金牌,而向物业及开发商索赔15万元(本报曾作报道)。昨天,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第一被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江嘉良、吴玉芳夫妇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江嘉良夫妇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8月,江嘉良家遭窃。9月14日,公安部门抓获小偷徐某,并将查获的赃物退还给江家,但江嘉良夫妇清点后发现,江嘉良参加洲际乒乓球比赛时获得的三枚金牌、国务院颁发的全国先进工作者奖章、吴玉芳获得百花奖最佳女主角时佩戴的首饰等具有极高纪念收藏价值的物品均未追回。2006年12月6日,夫妻俩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及开发商上海证大三角洲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盗窃人徐某的陈述印证了物业疏于管理、保安人员未能勤勉尽职等情形为徐某实施盗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对原告构成违约,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存在;物业公司仅系对物业管理合同义务的违反,而非对原告法定人身、财产权利的直接侵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阮巍 严剑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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