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撞死人逃逸 交警不堵截家属告其不作为
死者家属认为交警应赔偿,佛山法院判定被告虽行政不作为但不必付赔偿金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一男子在骑摩托车过程中突然被撞死,5分钟后交警赶到,但肇事者已经逃逸。
撞车后肇事者逃逸 交警五分钟到现场
2004年6月21日晚上8点05分,佛山市民白某驾驶摩托车从油榨村往狮山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狮山创业路C区市场路段时,与一辆突如其来的摩托车相撞。晚上8点10分,南海交警大队接到交通事故的报案后,立即派出两名交警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2004年6月22日,南海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了报案、立案登记,并向其管辖的各交警中队发出协查通报。白某则因受重伤于当日送往南海狮山华立医院抢救,后转院到佛山市中医院治疗,于2004年7月1日20时55分因医治无效死亡。
2004年7月6日至2004年8月13日期间,南海交警大队根据肇事车辆登记车资料及交通事故现场证人反映的情况,前往罗定市华石镇等地对肇事车辆的登记人、实际支配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同年12月1日,南海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无名氏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无名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不负事故责任”。
交警未部置堵截 家属告其不作为
紧接着,白某的亲属们一纸诉状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南海交警大队怠于履行、迟延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不作为,显属违法。
家属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想法呢?他们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应当根据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部置堵截和追缉。还可以通过发布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04年6月21日20:05,南海交警大队到达现场是20:10。当发现肇事者逃逸后没有采取任何“部置堵截和追缉”行动,直到受害人2004年7月1日死亡后,南海交警大队才在他们的强烈要求下开始调查和寻找证人及线索等工作。南海交警大队完全有时间和条件及时部置堵截和追缉肇事司机,也有时间通过发布协查通报或公告等方式查获肇事司机,但南海交警大队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由于南海交警大队怠于履行、迟延履行职责,导致白德荣等人的民事赔偿无法实现,南海交警大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交警不作为 但不必赔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交警在2004年6月21日20:10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及时派人员出警到现场进行了事故勘查处理和组织抢救,并于次日进行了立案登记和发出协查通报。同年7月6日至8月13日对肇事车辆的登记人、实际支配人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职责。
但是,根据交警提供的证据显示,虽然交警部门及时派员出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处理和组织抢救,其后也进行了追查肇事车辆和人员的调查工作,但并无证据证明交警的工作人员在到达现场知道本案属于肇事逃逸后,及时采取了部置堵截和追缉的措施,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
那么,交警未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否导致原告的损失呢?首先,原告损害赔偿是因交通事故而产生,此外,交警的不作为与原告所要求的损害赔偿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因交警的不作为而造成了损失。因此,对于其要求交警承担本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案经佛山市两级法院审理,佛山市中院日前判决确认:在处理中,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未依法履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所规定职责,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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