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与放债人同台受审 本报讯 (记者 邓辉实习生周澜)国有公司经理李某挪用公司341万元给银行信贷员王某开公司,后该款项一直未能归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李某、王某有期徒刑12年和20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判决不当发回重审,昨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国有公司经理挪用公款341万 原审法院认定,王某,今年31岁,原系中国某银行武汉分行新华支行信贷科信贷员,2000年4月,王某为筹办自己的公司,向时任湖北省某汽车公司武汉分公司总经理的李某借用其单位公款,并许诺待公司成立后给其股份。
2000年7月至2001年2月,李某多次擅自将本单位公款共计341万元借给王某,供其开办公司使用。
司法机关审理查明,王某还利用为一家集团公司办理贷款业务的便利,索要了一辆捷达牌轿车,价值16万余元,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二人犯挪用公款罪 双双获刑 2002年2月,根据群众举报,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王某二人立案调查。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外,王某还向他人索取贿赂,2003年4月2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王某因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刑20年。
判决后,李某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两人当庭否认挪用公款 在庭上,李某辩称,他并没有挪用公司公款,他所在的公司和其他单位发生业务往来很正常,资金流动也没有问题,不存在做假账、挪用公款情况。李某当庭称,自己对于王某所开的公司不甚了解。
王某当庭否认自己索贿的事实,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其挪用公款开公司,王某也表示否认,王某辩称,公司是其朋友开的,他只是帮朋友负责管理账目,并没有伙同李某私刻公章,利用空壳公司进行资金转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