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何颖思通讯员刘静、黎明良、张莹)昨日记者获悉,广州市地税局近日出台了《广州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资料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今年11月1日开始,所有在我市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均需按《办法》规定向主管地税部门报送有关个税税务资料,其中在市内有工作单位的外籍人员,由工作单位负责申报;没有工作单位的外籍人员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
根据《办法》,需向地税机关申报税务资料的外籍人员有三类:一是任职、受雇或履约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从事非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二是因履约等而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机构提供独立劳务的外籍人员;三是其他负有非独立和独立劳务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
市地税局提醒,如果外籍人员或者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何颖思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