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原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自符合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6
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原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提交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的,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联名提交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的,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可先行垫付。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于谁提交业主大会成立报告谁承担成立费用的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建设单位不提出或不及时提出业主大会成立报告的情况。业主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也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参照代拟稿的有关规定,将本条款修改为:“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7
两成以上业主联名可审计业主委员会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原第二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审计监督,建议每届至少审计一次。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有一定的必要性。但综合考虑业主委员会的性质、目前运作实际、审计花费等因素,不宜规定任期届满必须审计。为此,在该条中增加一款,内容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的,应当对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8
物业管理用房至少80平方米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原第三十条规定:物业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规定对物业管理用房配制标准的规定不够准确,建设单位容易规避责任,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将本条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2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9
业主不按期交费物业可收滞纳金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原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并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并对不交费业主予以公示,因业主之间是邻里关系,可能很难做到。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逾期不交费的业主有责任予以督促。另外,在立法调研中了解到,目前,业主欠费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后果是恶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影响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为此,法制委员会参考代拟稿有关内容,增加“对经督促后仍不交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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