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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指导价将适时调整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原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有人提出,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法制委员会据此删去该条中“多层、高层住宅物业前期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增加“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使用范围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另外,针对政府指导价近十年未作调整的实际情况,建议增加政府指导价“适时调整”的内容。
修改后的表述如下: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适用范围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市)、上街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11
水电气暖等公用设施由相关单位自己维修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原第四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相应专业单位维修、更新、养护。
有人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产权情况不一,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同。为此,法制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代拟稿的有关内容,将本条修改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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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停车位可以转租外单位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原第四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转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参考代拟稿的有关内容,删去了本条中“停车位不得转让、转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单位、个人”的内容,将本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这就是说,满足本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后,就可以转租、转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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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咋管市政府将另行规定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第五十三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市或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定期召开的业主大会应当讨论决定本年度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临时增加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60%以上相关业主签字同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建议市政府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时,对相关内容予以细化。为此,法制委员会删去第五十四条。在第五十三条中增加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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