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30日讯记者王斗斗《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30日在京签署,这标志着两地司法协助关系更趋密切,相互协助的范围从民商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方面向更加广泛的领域扩展。
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是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澳门回归以来,内地与澳门特区经济、贸易交往不断加强,两地互涉仲裁案件,特别是内地涉澳仲裁案件随之增多。但是,内地与澳门特区尚未建立起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机制。在内地,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法院难以受理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区仲裁裁决的申请。澳门特区法院根据澳门法律,已经可以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因此,内地与澳门特区都希望尽快达成《安排》,以使两地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使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更加简便易行。
根据《安排》,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不存在《安排》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都可以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得到认可和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根据《安排》规定,对于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以后至本安排实施前这一段时间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安排》在内地申请执行,当事人向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限,自《安排》实施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周本顺、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周波、澳门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出席了签字仪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分别代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安排》文本上签字并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