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报记者张可/文庄严/图 |
公司“知情权”PK员工“人格权” 郑州光明山盟乳业对员工手机定位被诉侵犯人格权一案开庭审理
“手机里传来的‘老母鸡下蛋’声使我的情绪非常愤怒,因为我知道公司对我进行手机定位跟踪了……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昨日上午,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李富世用一种比较平缓的语气向法庭作着最后陈述。他本是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因不满公司对其手机定位,从而怒告公司侵犯其人格权、休息权及生活安宁权等,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失。
事件回放
朋友聚会时响起“咯咯”声
庭审中,李富世的陈述再现了他和公司间因手机定位而发生的纠纷。李富世称,公司早就想对员工进行手机定位,去年10月份,就已提出这个问题。但当时,公司员工无一人同意。后来,到了12月份,公司强行给包括李富世在内的销售人员配发了一部GPS定位手机,并从报销款中扣除李富世500元作为押金。
2007年1月4日,这部手机定位功能正式被开通。此后,公司对李富世进行过手机定位。然而2007年1月20日下午5时28分,公司对李富世的一次手机定位成了引发李富世与公司间矛盾的导火索。
当天是周六,李富世正带着家人和朋友们聚会,“咯咯”声又不合时宜地响起。“上班时间定位不说,不上班时间也来定位?”李富世很愤怒。
随后他找公司领导理论,但结果是不仅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还换来公司要与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2007年4月,没了工作的李富世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侵犯了自己人格权、休息权及生活安宁权等权利的他要求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942元,并在郑州市的媒体上向他公开道歉。
法庭辩论
公司提出知情权
在对李富世诉状的答辩中,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首先提到的就是知情权。该公司代理人称,公司用定位员工的方式管理销售人员是公司的权力,公司在对员工管理的过程中应当享有对劳动者的知情权,就向银行用摄像头监控银行员工一样。李富世是销售人员,其工作特点是在外奔波,在其工作期间的私人活动、生活安宁与公司对李富世工作范围、所在位置的知情权相矛盾时,公司应当具有对销售人员工作区域的知情权。该公司还称,知情权是公司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及时救助的需要,主观上没有过错。
在庭审的辩论环节,该公司还称,当公司的知情权与员工的人格权相冲突时,人格权应当受到限制,因为没有任何权利是无限制的。
定位员工是否合法
李富世称,在公司强制给员工配发定位手机时,为了保住饭碗,没有人敢不要。为了保留证据,李富世领用手机时,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还在备注中要求公司财务部门出具押金收据。
然而,这恰恰被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做为了证据使用。该公司认为,既然李富世签了字,还写了要求,证明公司对其手机定位的行为,是经过其本人认可同意的。
李富世的代理律师则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过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往往是处于易受侵害的弱势地位。用人单位在是否用人、工资的确定和发放均有强势的地位。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李富世使用了定位手机,也不能就说公司征得了他的同意。
是否工作时间的争议
李富世称,他在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处工作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周上班5.5天,周六下午和周日全天休息。他将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公司对此还有严格的刷卡考勤制度,公司发放的《关于调整作息时间的通知》、《用工管理制度》等条文均显示出公司对员工进行着标准工时的管理。李富世还提交了他2006年6月份的工资表,上面显示有“考勤扣款2元”的记录。
因此,李富世认为,1月20日周六下午是他的休息时间,而公司在休息时间对其进行手机定位,显然侵犯了他的权利。
但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称,公司自2005年1月至今,对公司销售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2006年2月10日,该工作制度也经过了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准。因此,周六对作为销售经理的李富世来说,不是休息时间。
争论焦点
定位到底是否侵权
对于李富世所说的公司侵犯了他的人格权、休息权和生活安宁权,郑州光明山盟乳业有限公司均不认可。
该公司认为,公司使用GPS手机在工作时间内对员工工作位置定位,手机定位后只是以短信的形式告知定位手机持有人,定位位置只显示在某路口或某单位旁,并不涉及持有人的私人空间,并没有对李富世造成损害后果。
1月20日当天,公司对李富世手机定位的显示“绿城广场”,该公司认为,绿城广场是公共区域,公司并没有侵犯李富世什么权利。
但李富世的代理律师认为,即使是公共区域,在休息时间也属于员工的个人空间,公司无权知道。
公司称,发放定位手机时,附带有使用说明书,如果不想被定位,手机持有人可以选择不同意定位,那么公司就收不到定位信息。而李富世自己接受了手机定位,公司又何从侵权?
由于李富世不同意调解,法官未对双方当庭调解。经法庭合议,该案不具备当庭宣判的条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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