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钉子户”有望消失 |
拆迁“钉子户”有望消失
拆迁将出现三大改变
■“拆迁”变为“征收”
■社会和政府共同操作变为完全由政府操作实施
■征收拆迁的决策、补偿等程序将产生变化
深圳新闻网讯 深圳每年都有百万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拆迁面积,涉及数千户居民、企业。这些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城市房屋拆迁、征(收)地拆迁问题,在物权法实施后受到了广泛关注。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不一致,实行了6年之久的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在修订,将于近期出台。
“拆迁”今后变为“征收”
对于修订后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多数市民高度关注。深圳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人士介绍说,修改是根据《物权法》在原条例的框架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后条例的名称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及拆迁补偿安置条例》。
与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新条例将有三个方面的变化:首先,由原来的“拆迁”变为“征收”。这是模式的改变,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基础发生了转变,只有因公共利益而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房屋的征收,不存在企业、个人经政府批准后对他人房屋的拆迁;其次,主体的变化,由原来的社会和政府共同操作变为完全由政府操作实施,政府是征收及拆迁补偿的唯一主体,过去那种开发商因商业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被排除;第三,关于征收拆迁的决策、补偿等程序也将随之产生变化。
“今后的拆迁都变为政府征收,政府不存在商业性拆迁。”这位人士说,原来的拆迁双轨制(政府因公共利益工程实施拆迁和开发单位因商业利益实施拆迁)变为单轨制(政府因公共利益工程实施拆迁),征收拆迁的整个程序将有更严格的标准,对征收拆迁决定的认定、发布、实施都要有具体明确规范要求。征收拆迁的要素是“公共利益,政府征收,管理实施分离,合理安置,充分补偿,依法运作”。
参与新条例调研论证的这位人士认为,今后因征收而进行的拆迁力度会更大,速度会更快,效率会更高,执法程序更规范,效果也会更公平;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公开决策,依法行政,阳光操作。
补偿标准不会有大的改变
至于拆迁征收的补偿标准,则不会有大幅度的提高或结构性改变。他表示,标准不可能反复变化,原来已经有一套较为完整可行的补偿体系与做法,今后仍将在以前的补偿政策基础上执行。违建依法将不会得到补偿。他说,这些变化从根本上体现了保护全体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公共利益,体现和谐拆迁。
早迁户多得利,延滞户受损失
“前段时间各地陆续出现了一些‘钉子户’,深圳也有这些情况。尽管拆迁延滞户并不多见,但影响很大,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负面作用。”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人士说,今后深圳出现这样情况的概率极小。因为随着新征收拆迁模式的推行,政策法规和补偿安置标准的严格实施,将会出现“早迁户多得利,晚迁户少得利,延滞户受损失”的现象。
广东耕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茂荣说,开发商对钉子户的高额补偿,间接侵犯了非钉子户平等受偿的权利。同样地段、同样房子被拆,本应得到同样标准的补偿,(极个别钉子户高额获偿)无疑损害了“人人平等”的法律尊严。
“非政策因素的延滞户如果反复出现,对公共利益、城市建设、经济发展都将带来不利影响。”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人士说,根据《物权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也就是说,国家征收后,个人的物权将发生变化,这和原来是不同的。自政府因公共利益对单位、个人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征收决定生效时,被征收拆迁户的物权就不存在了。接下来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就是按照政策标准进行补偿和安置。
由于政府不存在商业利益的拆迁问题,今后征收拆迁将全部用于公共利益方面,包括补偿也要按照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不会出现个别的拆迁户漫天要价现象,因为物权已经发生变更,如果仍然像以前的钉子户一样,那就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同时由于政府的决策和实施都是阳光操作,有法律和相关机制的监督制约,谁不符合政策多拿了一分钱,都有多少双眼睛盯着,漫天要价很难做到;即使通过非法手段拿到了,也属于非法侵吞国家资产,事后也要追回,并追究法律责任。”这位人士说,这些由法律基础带来的变化杜绝了“钉子户”的出现。
专家声音
公共利益可能存在争议
对于今后的拆迁征收,其前提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专家说,“公共利益”是城市征收拆迁中的最大亮点。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公共利益对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设立至关重要,但我国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学理解释上,公共利益都不确定,或者说对公共利益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界定。而《物权法》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哪些方面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上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这个行政法规就是新的征收拆迁条例,其中应该会对公共利益内容进行明确的界定。
专家说,从整体上来说,涉及到国防、公共安全、文教体卫、能源、交通、环保、重大基础建设等,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在具体的征收拆迁中,还有部分项目比如重大基础建设中的危旧房改造等,其前期的征收拆迁属于公共利益,但后期的开发建设等也可能有经济因素,包括开发商的参与,但不能说因为有经济因素就不是“公共利益”了。因此,“公共利益”的概念及其实施操作是复杂的,即便新条例中予以明确,在今后的实践中仍可能存在争议。
政府在商业拆迁上应坚持中立化原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未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当坚持下列原则,首先,是民主化原则,必须将城市规划修改方案张榜公布,接受市民监督。其次是市场化原则,今后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市场原则,由开发商对房地产开发中可能涉及到的被拆迁房屋进行全面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与被拆迁人平等谈判,在谈判中逐步形成双方均可接受的拆迁补偿。
乔新生说,政府在一些开发商自行的商业开发行为上应保持中立原则。政府在房屋拆迁中既不能站在开发商一边,也不能站在被拆迁人一边,更不能扮演调解或者仲裁人的角色,试图调解或者仲裁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的争议。(记者高申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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