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拟放宽贿选标准游览车动员造势不构成贿选
台海网11月1日讯 岛内未来候选人造势活动,用游览车接送选民,将不再有贿选疑虑!顺应“立委”要求,台“法务部”于31日再放宽查贿标准,单纯的选举造势,只要不涉金钱及任何利益,可租用游览车邀集选民参加,不构成贿选犯行。
也就是,只要没有发放“走路工”,单纯以游览车方式动员,将不涉及贿选。
这项新标准,“法务部”今天将邀请“最高检察署”进行讨论后才能定案。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现行“贿选犯行例举”,即规定若提供往返居所地与投票地的“交通工具”,就算贿选。日前“法务部”再进一步,增列提供往返居所地与投票地的“交通费用”,也算贿选。
投票日给交通费 算贿选 但这规定是严格限制投票当天的行为,一般选举造势场合,往往各政党与候选人都会动员各自的支持群众,由不同地方聚集造势,但常会被质疑为贿选,朝野“立委”叫苦连天。
为了让候选人及选民有所遵循,“法务部”对于贿选手法曾明订十八项贿选例举,但年来迭遭“立委”批评过于严苛,尤其选举造势动员游览车,朝野“立委”都具体主张要排除在贿选行为之外。
“最高检”上周召集的检察长会议,重新检讨十八项贿选犯行例举后,除了增列部分细目外,大多维持不变,但是否构成贿选,仍由检察官视具体个案认定。
只要没发走路工 就没事 与会检察长经集思广益讨论后,并增订了四项不构成贿选的行为,包括参与民俗庆典或婚丧喜庆致赠与社会礼俗相当之礼金、礼品;选举造势活动提供参与民众适度之茶水、便餐、炒米粉、贡丸汤等。
不过“立委”犹嫌放宽项目过少,建议“法务部”针对时下的选举活动经常发生的现象,再考量多放宽几项。
“法务部检察司”昨天研究后,顺应“立委”要求,考虑将单纯的选举造势活动,未发放任何走路工(金钱或礼品者),若只是单纯租用游览车邀请民众到场参加,也列入非贿选犯行。(千寻虹)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