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旅游条例二审稿提交审议 旅行社聘黑导游最高罚款5000元
时报记者 朱小勇 实习生 邓静函 通讯员 穗仁宣
时报讯 昨日,《广州市旅游条例(二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新建旅游区不得破坏生态
针对现实中旅游资源破坏时有发生的情形,《条例》特别增加了对旅游资源保护的规定。如“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等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与此同时,《条例》还要求,利用文物和具有较深厚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的街区、建筑物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确保文物以及其他历史文化资源安全。
针对目前部分旅游中介存在“浑水摸鱼”的情况,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需对中介加强监管。为此,《条例》增加新条款,对非法代办出入境和招徕旅游者等中介行为予以禁止。《条例》明确指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不得招徕、接待旅游者,不得为旅游者提供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
导游服务费应定期公布
旅行社如果使用无证“黑导游”也将受到处罚。《条例》规定,旅行社安排的带团导游,除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导游人员外,其他导游人员应当在导游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人员中选用。假如旅行社违规安排带团导游,将可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导游服务机构应当将已登记导游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等级、语种、学历、从事旅游服务工作的经历等基本信息在指定网站上公布。不按规定公布的将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增加了相关规定:“广州市导游服务费标准由旅行社协会和导游专业协会共同协商定期发布。”有关人士表示,导游服务费标准的确定并发布是保障导游权益的重要手段,该条款是为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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