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代表认为,停车问题是政府对车辆的静态管理,其性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该收入应纳入财政收入的范围。将公共道路交由企业去收费经营,即以营业的经营取代政府的管理来实现停车管理目的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可取。
“停车管理应有原则。什么地方收费,什么地方不收费,应具备什么条件能收费,都应有制度规定。不应是企业认为能赚钱,提个申请交个钱,政府批个牌子,就算尽了管理职责了。”
赵军代表建议,在交通拥堵、车位不足的地方,运用收费的经济杠杆,加速车位的流转,调节车位不足,以达到管理的目的,而其他的公共区域,则由政府列出停车位,实现免费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