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二审 小区停车收费成热点
□记者 刘长征
今报郑州讯 小区物业收的“停车费”到底是“占位费”还是“看管费”?汽车丢了,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有关“停车费”的话题成了《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二审时,代表们争论的热点。
昨天上午,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开始审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小区停车位收费的问题上,代表们的争论比较激烈。
郑州市许多小区业主停车时都要给物业公司交一定的“停车费”,可这个费用到底是“占位费”还是“看管费”,许多业主也弄不清楚。
审议稿规定,机动车在全体业主共有的场地、车库的停车位停放,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交纳车位占用费。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公司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这样看来,“停车费”实际上是“占位费”。郑州市法制局副局长张东安解释,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占用业主公用道路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个别业主在道路上停车,应该付钱。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这笔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大康说,有车业主将车停在道路上,时间久了,对小区路面会造成损害,如果动用维修基金来修,对无车业主不公平。所以应该收取“占位费”补充给维修基金。
那么,物业公司收了“占位费”,有没有看管义务呢?李大康认为,既然“停车费”应该看成“占位费”,如果物业服务前期合同没有相关约定,那么物业公司没有保管汽车的责任。如果业主需要物业公司派人看管车辆,可以单独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难道汽车在小区丢了,物业公司就没有责任吗?”人大代表王中朝不同意李大康的说法。他说,汽车是业主的财产,物业公司本来就有责任保护小区内的业主财产不受损失。这项责任应该在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时,就由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写进合同里,怎么还能另行收费呢?“如果看管汽车要另签协议,那放在小区里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是不是也要另收看管费?”王中朝问。他建议,删除审议稿中车主和物业公司签订保管合同的内容。
今天,《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将进行表决。如果表决通过,该条例将提交省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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