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拍卖房产,公司领导员工低价竞得,合法?非法?检察机关深入调查,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0多万元,国有资产完璧归赵。案子结了,但其中暴露出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却引人深思。
今年8月,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听到群众议论,该县食品公司(国有)一座五层框架结构的小楼(国有划拨土地573.3平方米,建筑面积2108.7平方米)被该公司领导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低价买走。
检察官立即开始着手调查此事。他们走访了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县房管局,并到食品公司调查取证,弄清了事情的原委。
事情发生在5年前。2002年7月4日,因食品公司欠某公司一笔255.8万元的债务,公司领导决定将这栋楼抵押出去作担保,抵押日期至2003年1月30日。抵押尚未到期,食品公司就决定变卖房产清偿债务。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拍卖国有资产,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进行评估,并由相关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确认以后,才能以评估结果做转让底价进行拍卖。国有划拨土地的出让,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然而,睢宁县食品公司未经上报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便自行委托江苏省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12.05万元。评估后,食品公司也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便私自决定拍卖。他们在报纸上刊登的拍卖公告也很简单,仅提到“睢宁县一处办公楼”等大概内容,没有其他任何详细信息。
最终,食品公司两位领导分别出资5万元、7万元,食品公司其他22名退休或买断工龄的职工共同出资57万元,将这栋楼房以69万元买下。2003年3月,食品公司领导李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由于该楼土地属于划拨,食品公司没有履行法定手续,最终土地使用权未能转移。
检察院认为,睢宁县食品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擅自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属无效。2007年8月至9月,睢宁县检察院分别向房产买受人李某和睢宁县食品公司发出公函,要求李某等人将房产退回食品公司,否则,将支持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睢宁县财政局依法起诉,以挽回国有资产。
自知理亏的李某写下了申请注销自己名下房产登记的申请书。检察院向财政局和房产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确认食品公司的拍卖行为无效。10月9日,睢宁县房管局依法作出撤销李某《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这栋五层的小楼重归国有。
据悉,目前食品公司的办公楼市值已达600余万元,仅向外出租的一楼底商,每年租金就达12万余元。
违法拍卖为何一路绿灯 国有资产的保护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有关国有资产保护的制度也越来越完善。然而现实中,国有资产的流失仍然屡见不鲜。本案中,睢宁县食品公司违法拍卖房产却几乎一路绿灯,而且从2003年年初至今近5年时间无人过问。如果检察机关没有发现,这种状态仍将持续,也许永远都难以被纠正。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如何真正担负起管理者的责任,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