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不能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着项目转、随着领导转,领导干部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管地用地的关系,不能搞“先上车后补票”,要有法律责任意识,牢记“因公违法”也是违法、“因公违法”危害性更大、“因公违法”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见11月4日《人民日报》)。
“因公违法”问题不仅在土地问题中存在,在环保、教育领域同样存在。为了所谓的“发展”而违法占地,为了追求经济增长而引进污染项目,为了“节约开支”而不下拨教育经费等。一些地方出现的执法违法、执法犯法现象,与“因公违法”也不无关系,应引起我们的足够警惕。
“因公违法”树立了官员带头违法的负面形象,破坏了法律的神圣与尊严。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如果政府部门率先违法,又怎么能倡导百姓遵纪守法?而且,“因公违法”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据统计,2004年11月至2006年8月,某省各级国土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党政纪处分建议96人,实际落实不到一半;向司法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2人,实际仅追究7人。沿海某市国土部门2005、2006两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37件,仅执行了1件。甚至有的违法者得到重用或升迁。这必然造成恶性循环,刺激一些人更大胆地违法用地,最终使国家的调控政策落空。
“因公违法”的背后往往藏有官员的腐败问题。因为是“因公”,部门之间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往往会互相“帮助”做手脚,并常常用公款做人情;同时,在“因公”这个幌子下,一些官员会利用权力趁火打劫,谋取某些个人私利。
“因公违法”往往是少数人得利,多数人受害。“因公违法”表面是为公,实际上是为私,是为少数官员的“政绩”私利,或某些商人的私利,而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比如在土地违法中,实际上损害的就是众多农民的利益,是后代子孙的利益。同时,还会加剧贫富分化,加剧社会矛盾。
说到底,“因公违法”是权力对法律的公开挑衅,必须严厉处罚,追究责任。否则,某些官员的胆量会日益增加,而法律威严则会日益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