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6日电(记者车辉)国务院法制办11月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件)》授权新华社全文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此举一经发布,立刻引起各界强烈关注,“带年薪休假制度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制度,打心底高兴。”一名新华网网友留言道。
同时,在表示热烈欢迎的同时,公众也流露出一种共同的期待———那就是如何通过配套制度设计,让这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已经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假。但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一直没有被认真执行。因此,好制度真正被执行是关键。”北京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赵天庆律师表示。
赵天庆强调,在执行的时候要特别注意维护职工权益,让每个劳动者都要得到实惠。
一些专家建议,在执行过程中要发挥工会的监督职能,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经常抽查不执行的单位,要真正让劳动者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