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官员严重失职涉嫌玩忽职守犯罪,那么国企老总呢?可能触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
11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河北邯郸分行原副行长张希仲、现金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安长海、现金管理中心原三级主管李艳霄,在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受审,检察机关指控三人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据11月7日《检察日报》)。
按照邯郸市丛台区检察院起诉书的说法,张希仲身为主管现金管理中心的副行长、安长海身为现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艳霄受领导指派担任着查库责任,均未能严格按规定履行对金库的查库职责,使任晓峰、马向景从金库中盗窃现金5000多万元的行为得逞。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是1997年《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确定的新罪名。《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的罪名最初被定为“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后来,《刑法修正案》将此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罪名称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根据《刑事诉讼法》,这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从媒体的公开报道看,司法机关办理的国企人员失职犯罪案件并不多。但这不等于现实中没有那么多国企人员失职问题,也不等于惩治和预防国企人员失职犯罪工作不重要。当前在国企改革改制中,一些国企负责人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并非个别现象!正是张希仲等三人的失职行为,才使5000多万元现金被盗。
张希仲等三人因失职受审,能否最后被认定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受到刑罚处理,我们要等法院的判决。但这并不影响该案的反腐警示教育意义。《刑法》规定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就是告诉人们,“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不像通常人们认为的“工作失误”那么简单,而是可能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另外,任晓峰、马向景犯的不是盗窃罪——任晓峰犯的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马向景犯的是贪污罪。这两个库管员严重腐败,张希仲、安长海对下属是如何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他们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也是失职的,因此也要追究他们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