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重庆德云贸易有限公司的一纸招聘启事,11月4日在一高校刚张贴出来便引发热议。招聘方称:“身高1.60米以上女大学生,每月底薪1000元;身高1.65米以上,每月底薪1500元;身高1.70米以上,每月底薪2000元……”(11月7日《工人日报》)
以身高定工资不属歧视也是短视 (司马童)
招聘女文员以身高论“身价”,是否铁定可以看作是对求职应聘者的歧视之举?对此似乎值得商榷。
那家贸易公司负责人说,由于要参与公司外事接待和商务谈判,因此对应聘人员形象气质做了较高要求。而且根据实践总结,女性气质和交际自信心与身高有很大关系。我想,就像社会上许多现象,可能是合理的,却未必是合适的。这家贸易公司招聘女文员,刻意突出应聘者身高的“价值优势”,而有意无意地淡化对真才实学的首要认可,则至少也是一种用人短视的表现。这样的招聘怪招,看起来很易形成“炒作效应”,让企业占到“快速出名”的便宜。但从长远计,恐怕是弊大于利、甚至得不偿失。
以身高论价是对政策法规的双重恶搞 (梅广)
这则“以身高论价”的招聘广告,不只是让人看了不舒服,让人对其招人目的产生怀疑,更重要的是,它已经严重违背了我国现行的政策法规。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一家再寻常不过的贸易公司,既不属于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范畴之列,也不是什么文艺演出或竞技体育之类的特殊单位,居然也将“身高”作为招聘员工的主要条件,这简直令人感到莫名其妙。试问,你到底是想招“人才”,还是“身材”?又是谁给了你在人才市场上,可以对应聘者的身高相貌挑三拈四这样一个权力?
按劳分配,同工同酬,这是我国法定的工资分配原则。一个人无论高矮胖瘦,只要他付出了劳动,做出过努力,就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一个基本常识。而这家贸易公司却是以貌定薪,将工资等级与员工的身高挂钩,如此之“创新”,员工的人格尊严安在?又欲将国家的法律尊严置于何地?显然,“以身高论价”,是对国家有关劳动就业和工资分配政策法规的双重恶搞。
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这个权利,既不能因劳动者在身材相貌上的差异而遭遇歧视,更不能因用人单位的某些嗜好而被非法剥夺。对当前肆虐于劳动用工市场“轻人才、重身材”的恶搞之风,我们必须予以当头棒喝,不能让它继续危害公平、规范的社会就业环境。
一寸“身高”一寸金? (徐云)
薪资随着个头的高度而上涨,真是一寸“身高”一寸金那,着实令人大开眼界。对那些缺乏身高优势的女生而言,这简直就是一种蔑视。企业既然是公开招聘,那么面对的就该是所有具备意向的人。根据法律规定,除特殊行业外,每个公民均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同工同酬”制,同样一个岗位却如此不一碗水端平,无视员工在工作业绩上的努力,这样下去企业能发展好吗?
在这家公司看来,“女性气质和交际自信心与身高有很大关系”,照此逻辑,女性个头越高,气质就越好,交际自信心就越强,显然太过荒谬了。让人欣慰的是,女大学生们并没有被企业的招聘怪招所迷惑,她们不仅对这家公司的招人目的表示怀疑,还对其工作环境和前景等也打上问号,这种做法无疑很理性。没人应聘、电话咨询者寥寥,这才是对这种荒唐招聘条件的最好讽刺。
以身高定工资显失公允 (李学人)
古有“论功行赏”,今有“按劳取酬”,而近年来出现的“以身高定工资”的新鲜事儿,实在让人匪夷所思。
今年大学毕业的小李在应聘教师时,因为身高不足1.55米,被郑州市某区教体局拒之门外。继三亚市一家医院招聘护士要求身高不低于1.58米引发争议后,海南一家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公开招聘医护人员时不仅对护士有身高要求,而且对医师的身高也做出了不低于1.68米的规定。笔者不知,这些单位究竟是招聘职员,还是在借机“选美”?一个人的业务能力和身高到底有多少内在联系?以身高定工资的做法,片面强调了身体条件和外在形象,是对劳动和劳动者的双重歧视,显然有失公允。
在推进公平就业的进程中,以身高定工资的此类就业歧视行为,之所以时有发生,主要是因为法律对劳资双方的制衡不力,资方的傲慢专横,劳方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而要实现真正的就业公平,打造和谐的就业环境,就要依靠不断健全的法律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