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面汽车停车位、地下自行车库究竟归谁所有?在物权法实施前,这一直没有明确说法。
近日,上海市南汇区法院首次依据《物权法》相关条款,判决一桩案件中这两者的归属。据介绍,这是上海的法院首次运用《物权法》作出判决。
法院分别判决:地面汽车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地下自行车库归开发商所有。
争议:车位、车库究竟归谁所有 原告为龚先生一家4人。2005年,他们一家花了50余万在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康达公寓买了一套房。随后,又分别支付了2.3万元和1万元,购买了地下自行车库一间,及小区地面停车位一个。康达公寓是一个规模不大的多层小区,没有地下汽车车库。今年9月,龚先生一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称被告根本无权出售上述部位,应返还钱款并支付利息。
在庭审中,龚先生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其购买的地面汽车停车位和地下自行车车库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归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兴吉公司无权销售停车位和车库使用权。
被告上海兴吉房产公司则辩称,本案中的合同没有约定地下自行车库归业主所有。被告方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此非不当得利,不同意返还。
判决:地上车位归业主共有,地下自行车库归开发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地下自行车车库,是被告利用地下空间投资建造的,且已形成可独立使用构筑物,不属于小区共用的公共设施,其所有权理应归被告所有,故被告当然有权出售系争自行车车库。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现被告将地面车位出售给原告,于法有悖,被告应当将收取的款项退还原告。
各方说法:现有判决挑战“交易惯例”? 原告代理人闻旭东认为,有关非机动车库的权属,《物权法》虽然对没有详细的说法,但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库归全体业主共有,法院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原告之一的龚小姐告诉记者,他们已提交上诉状。
被告上海兴吉房产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渡华不认同法院的判决,但他表示,该公司还未决定是否上诉。王渡华还强调说,小区地面停车位的买卖上海已形成普遍的市场交易惯例,法院的判决将打破这一“游戏规则”,房产公司就都要“没法子做”了。为此,他们公司还将向上海市房地局反映这一问题。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树英律师认为,地面停车位显然应属业主共有。但关于地下自行车库,此案中有一个事实颇为关键:即地下自行车库的建造费用是由全体业主分摊,还是独立核算的。如果是业主分摊,显然应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出售。如果开发商能够证明它是独立核算,未计入卖房成本,且有规划立项,允许为其所有呢?
朱树英指出,《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朱律师同时认为,这一条款仅针对汽车,自行车则没有规定。由于自行车库牵涉家家户户,应该作为开发商出于满足公共需求(类似绿化、门卫等建设)而进行的成本投资,因此一般而言不存在规划允许由开发商立项建设属于自己的自行车库的情况,当然房产商也就不能靠出售来收回这部分投资。
朱律师介绍说,上海曾有这样的案例:自行车车库投资由开发商独立承担,未由业主分摊,但法院仍判决该自行车车库由业主共有,开发商既不能收费也不能出售。
王渡华对记者称,自行车库是该公司单独投资的。但据龚小姐介绍,在一审过程中,兴吉房产公司并没有出具这方面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