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15日讯 台当局14日通过《原住民族自治区法》草案,原住民族得按其族别,单独或联合设立自治区。原民会主委夷将·拔路儿(Icyang.Parod)会后表示,未来自治区财源可由“中央政府”直接挹注,不像现在55个原住民乡镇都分不到县市统筹分配税款。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当局通过《原住民族自治区法》草案,为原住民的自治发展立下新里程碑,原住民可独自或联合组成自治区,甚至可设置自治区政府,并由“中央”直接给予经费。自治区内的原住民公有土地,也要交由自治区管理。
但官员坦承,现有13族,哪一族要单独自治,哪些族可以联合,不易兜拢;而各自治区还享有自治的财政、人事与土地等如何自理,也需相关单位协商。
这项草案,台“行政院”其实是第二次审议通过。第一次是2003年6月3日,但送到“立院”后,立即催生了五名“立委”的五个版本,合计六个版本一起审查;在“百花齐放”的影响下,拖到“立委”任期届满改选而又退回“行政院”。第二次就是14日。
在台湾,目前原住民共有13个族,人数约48.2万人,其中,原住民山地乡有30个、原住民平地乡有25个,合计55个原住民乡镇分布在台湾12县市。根据草案规定,原住民族可独自或联合组成自治区,原民会官员举例说,像阿美族是最大一族,人口约17万,就可单独成立一个自治区,而日月潭的邵族只有600多人,其历史与文化与阿里山的邹族很近,两族即可推动联合为一个自治区。
又如屏东的鲁凯族约1万人,排湾族约5万人,两族也可合组为一个自治区。但官员坦承,实际推动过程的困难度很大,不过,只要“立法院”能通过,原住民各族总有一理想或目标,比没有要好一点。(千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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