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航
据报载,近日某省龙泉市一个14岁的初二女学生因不堪忍受班主任的体罚,从教学楼五楼纵身跳下摔成重伤。据称,这名女同学因运动过后嫌热,遂将上衣扣子解开,于是遭到老师责骂,接着又被逼迫跪在众多老师面前。
尽管家长闻讯赶到,但十多分钟后,跳楼悲剧还是发生了。
无独有偶。几天前,笔者的胞妹从家乡来电称,正上小学六年级的小侄女所在班的女班主任,一向实施体罚成性,即使在学生家长面前也毫不掩饰。凡是她看不中意的学生就上前猛抽其耳光。当家长找到学校交涉时,学校个别负责人还振振有词:这只是一个教育方法问题。
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尤其是敢于在众多同行和家长面前动粗,笔者不禁感到震惊,同时对个别学校负责人对体罚学生的一些辩解感到不解。
要知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绝不是什么高明的教育方式和手段,它不但在情理上损害了正常的师生关系,在法理上也属严重违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就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教师法第37条也规定,对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职员,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而这些法律规定广大教师也应该是知道的。
既然如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是完全有法律依据惩治那些迷恋或热衷于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害群之马”的,其他教师面对个别同行的非法举动也完全可以主持正义、及时制止的。令人不解的是,正是由于一些学校对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不依法办事,或者只对这类行为视为一般教育方式而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使得个别老师就愈发有恃无恐继而我行我素了。
当然,这当中也不能排除个别教师丧失师德、人格缺陷的因素,但既然身为人师,他就必须掂量一下法律的惩治力量,必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至于一些学校负责人无意纠察、一味放任甚至认为学生在学校里被教师打骂乃“理所当然”,更是不称职的表现。而作为学生家长,也应破除传统观念,面对个别教师的违法之举,要敢于向学校和有关部门举报,而不是一味忍让。要知道,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一旦成性,将有更多的学生遭殃,最直接的恶果不但会给未成年的孩子带来莫大的心灵创伤,而且还会使学生陷入一种“以暴易暴”的怪圈,从而危及社会的安宁。这绝不是在危言耸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