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一审驳回其诉求
本报南昌11月15日电记者李青昨天本报六版刊登的《三年来全国近300家网站因侵犯著作权遭同一个公司索赔这是正义“王海”还是恶意“碰瓷儿”》一文,引起业内人士和读者的广泛关注。
记者今天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人称作为“网络王海”的版权代理人詹启智,在南昌进行“网络维权”时遭遇“滑铁卢”,南昌市中院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詹启智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华夏经营网转载了其拥有版权的李政权等13位作者171篇文章为由,将华夏营销网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以每千字100元的稿酬标准,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8200元。
詹启智称,三面向公司已于2005年3至5月间与上述作者签订了版权转让协议,华夏营销网在互联网上传播这些文章,侵犯了其权利。为证明其主张,詹启智还提供了三面向公司与签有上述作者名字的《版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和有关公证书,以及姓名与上述作者一致的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委托代理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则认为,虽然三面向公司通过买断版权的形式与文章作者签订了版权转让合同,而且提供了与文章作者姓名一致的身份证复印件,但这并不意味着身份证复印件上的人与文章的原作者就是同一人,因为国内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刘平律师说,“找一张同名同姓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不难,所以原告的侵权诉求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夏经营网确实登载了上述作品,作者李政权等人也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本案中,原告是否依法取得了其所主张的著作权,原告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在仅提供《版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和有关公证书以及与作者姓名相同的身份证复印件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版权。
法律专家分析认为,詹启智要打赢这场“网络维权”官司,至少应提供以下证据:作者身份证原件或能证明与身份证一致的复印件;该身份证载明的人即为所对应文章作者的有效证明;涉案文章作者将版权转让给原告的合同原件或能证明作者已将该版权转让的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