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呼和浩特11月17日电(宋景军可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相关工作人员最近开始走街串巷深入社区,对市区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住房进行调查登记。
赤峰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步骤是:在2006年完成市区低保家庭无房户廉租住房保障的基础上,2007年底前,完成市区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各旗县在2008年底前相应完成;到2008年底,完成市区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保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各旗县在2009年底前相应完成;到2010年,市区和各旗县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赤峰市根据实际情况,将保障面积标准初步确定为每户40平方米。
在经济适用住房方面,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足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面积80%的家庭。赤峰市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