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涉嫌“不报安全事故罪”嫌犯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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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1月20日讯 记者李松黄洁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正式颁布实施,其中一条新罪名“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我国煤矿事故瞒报情况突出的背景下,尤为引人关注。记者今天从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日前发出了首张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准予逮捕的通知书。据了解,这也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以该罪名作出批捕决定。
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嫌疑人柴宁(化名),为了赚钱,2006年12月勾结民工景某,在没有取得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大肆在门头沟地区进行非法煤矿开采。
由柴宁投资并负责提供煤窑地点、民工住所及采矿工具,由景某负责雇佣挖煤民工组织生产。景某很快找到自己的6名老乡,分成昼夜两班不停地挖煤。柴宁则经常到煤窑查看挖煤进度。
然而好景不长。12月25日上午,柴宁刚从煤窑巡视后离开,窑内就发生了塌冒事故。民工景某、唐某被埋在了窑内。侥幸逃出的一名民工立即将事故报告了柴宁。柴宁得知消息后,一边打电话叫其他民工前来救援,一边和民工一起抢险。但是不管被埋在窑内的景某如何要求,柴宁始终不肯找救护队帮助救援。十多个小时过去了,被埋的民工仍然没有被救出。参与救援的民工们也纷纷要求柴宁报警,但柴宁的回答却是:“不报警我该给钱给钱,报了警我得蹲监狱,那我就没有办法了。”说完便不见了踪影。直到26日零时,警方才接到一名民工的偷偷报警,赶到现场。但当两名民工被挖出时都已经死亡了。
案件发生后,警方立即对柴宁展开追逃。今年10月31日,柴宁在吉林省大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押解回京。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柴宁刑事拘留,并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门头沟区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柴宁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两人被埋压的重大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不报告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致使死亡人数增加一人,以及在事故抢救期间逃匿,情节严重。根据刑法、刑法修正案(六)、《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安全事故罪。据此,检察院决定以此罪名对柴宁批准逮捕。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数据,今年上半年,全国查实的瞒报事故就有46起,造成205人遇难,这些事故绝大部分发生在煤矿企业。承办柴宁案件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由于以往对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的行为,并没有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因此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主为了避免“家丑外扬”,节省后继整改的成本,往往选择瞒报或者谎报,事后用少量的钱解决问题。而刑法新增“不报、瞒报安全事故罪”的适用,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小煤窑的整顿,加大打击重大责任事故、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六条规定: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确立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条的罪名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