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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非法经营食盐案件量刑标准

  本报讯记者李青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对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予以明确,从而弥补了江西省各级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量刑标准的空白。


  据了解,江西省近年来打击盐业违法行为主要依靠行政处罚。该省盐务局的有关统计数字显示,2006年和2007年的1至9月,全省非法经营食盐立案数分别为1359件、1393件,结案数分别为1331件、1351件,而触犯刑律的分别只有4人、10人。

  江西省盐务局有关负责人说,刑法第225条规定,对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但对违法经营食盐等专营物品“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没有规定,弹性较大,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对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极为不利。而《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也只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也没有一个明确、可供操作的法律规定。

  新出台的《通知》对个人和单位非法经营食盐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如个人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不满40吨(单位为40吨以上不满80吨)的;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单位为20吨)以上的,都属于“情节严重”。而“情节特别严重”则是指个人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40吨(单位为80吨)以上的;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单位为40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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