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车”姑娘两次告赢劳教委
西工法院曾经以“迂回公平”形式,多次判决劳教委败诉
法院判决劳教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事实上,与陈超有类似经历的“违法人员”不止一例。
2003年6月10日,17岁的洛阳姑娘柴小瑞来到西工区永红巷北路中侨花园院内,将一辆上锁的捷安特自行车往院子的后围墙方向搬了数十米,被“当场抓获”。后经估价确认,该自行车价值为700元人民币。
当天,柴小瑞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以偷窃为由,作出拘留15日的治安处罚。事发9天后,洛阳市劳教委以同样理由对柴小瑞作出了劳教一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事当即在全国司法系统内部引起强烈反响,柴小瑞也对决定表示不服,将劳教委诉至西工区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撤销该决定。
2003年11月27日,西工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被告对柴小瑞作出的劳教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国家赔偿劳教委败诉赔偿近万元
接到胜诉判决后,柴小瑞立即向法院提出要求劳教委进行国家赔偿的行政诉讼。此案经西工区和洛阳市中级法院两审认定,最后劳教委再次败诉,被判决赔偿柴小瑞各项费用9000余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法院撤销了劳教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在判决书行文上并未提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相冲突的法理概念,也没有引用法律层面的概念,否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条款。
后来,洛阳市中级法院行政庭对此类判决的定义是“达到了迂回公平的目的”。
原告劳教所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劳教所内,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劳教决定
劳教人员会同律师草拟起诉状
“哪怕不提什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只要他们处理得公平,哪怕是迂回一下处理我,迂回得公平,我也能接受……”11月中旬,记者在洛阳市黄河桥劳教所见到陈超时,他也提到了“迂回公平”。
事实上,被劳动教养后陈超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一直耿耿于怀。10月中旬,在会见自己的委托律师张增军时,陈超和律师共同草拟了行政诉讼状。
劳教制度被疑违反两项上位法
11月14日,张增军律师向记者提供的行政起诉状(复印件)中,共陈述了3点事实和理由。其中第三项被张律师称为“这次诉讼的真正目的和根本所在”——
“我们注意到劳动教养的依据是1982年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根据1996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和2000年开始实施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由此可见,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的‘劳动教养’,是一种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应该视为当然失效……”
10月29日,经过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和行政庭的认真审查,这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件被正式受理。
据了解,法院已经向被告洛阳市劳教委寄送了原告的诉讼资料。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正常的审理程序。
敏感案件追求“迂回公平”
洛阳市中级法院:针对特殊案件,我们更多的是追求“迂回公平”
敏感案件法院面临“立案关”
由于法律界别的冲突,劳教委成为被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审判难题。记者为此专程采访了在多次状告劳教委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洛阳市中级法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
拥有法学硕士学位的该庭副庭长郝亚丽法官,谈到“此类问题面临的尴尬”时,提出了独到观点:“运用法学原则,讲究审判技巧,达到迂回公平。”
郝亚丽告诉记者说:“对待此类敏感案件,法院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就是‘立案关’。除了一些特别的案件外,涉及劳动教养问题,审判机构应该给当事人一个进入公开审理场合的机会。在审判过程中,我们一般本着充分沟通,讲究审判技巧,达到迂回公平的原则。”
避免矛盾基层希望能立法解决
在回答记者何谓“迂回公平”的问题时,郝亚丽认为,作为运用法律、法规判别是非的审判机构,面对个别敏感案件时,一般不就法律的级别问题进行过多的理论探讨。但是,他们会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运用审判技巧,避免一些敏感的问题,最终达到社会公平的目标。
郝亚丽最后告诉记者说:“我们在审理此类案子时,确实遇到了很多的具体问题,有些障碍只能绕着走。我们希望国家从立法技术和立法层次上,避免这种矛盾和尴尬,为基层法官审判过程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
文并摄/特稿记者朱顺忠洛阳报道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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