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情人借钱 妻子被诉共同还款
法院认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丈夫独自还债
本报讯 妻子外出打工期间,丈夫趁机找情人并在家中同居。同居期间,丈夫给情人写下了8万元欠条。婚外情关系拉爆后,情人起诉要求还钱,并把他的妻子一同拉上被告席。
郝芬既是婚外情的受害者,又成了被告,她觉得自己很委屈。她告诉法官,她在4年前就外出打工,2005年回家时,她发现丈夫汪强和其他女人关系不正常,就和汪分居,随后仍外出打工。去年3月,她回家抓住了丈夫与情人同居的现行,汪就起诉和她离婚,但她不愿意,法院没有判离。谁知,到了今年上半年,丈夫的情人刘佳竟然把她告了,要她帮丈夫还钱。这是何等的冤枉。
刘佳表示,去年3月,汪强以做生意没有本钱为由,向她借了8万元。她多次要求汪还钱,但汪拒绝。现在,她生活困难,无奈只有诉诸法院。同时,她认为这笔借款是汪及其妻子的共同债务,为此也把郝芬拉了进来。
法庭上,汪强承认借款之事,但称刘佳也花了一部分,借条是自己被逼无奈写下的。当时刘提出要和他分手,要他写下借条,还威胁说,不写就死给他看。
法院综合相关证据后认定,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债权人要夫妻双方还款的,必须是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而负债。汪强和郝芬从2005年10月起分居,郝独自在外打工,对汪的借款从不知情,也从来没有享受过这笔借款带来的利益,而且也从来没有借债的意思,所以这笔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法院判决这笔借款应由汪强来还。
重庆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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