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1月24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24日通过的《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规定,退耕还林、还草地等4类区域实行封山禁牧。
条例规定,下列区域实行封山禁牧:特种用途林地、特定的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还草地;省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划定的沙化土地;《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的禁牧地;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的标志、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条例还规定,封山禁牧区域的农户应当对牛、羊等食草动物实施舍饲圈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封山禁牧区域内实施舍饲圈养的农户给予补贴。加强封山禁牧区域内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扶持适宜当地发展的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当地经济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封山禁牧后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农户结合生态移民、扶贫移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搬迁,并对搬迁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补助。
条例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地处西北干旱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由于放牧、乱垦和滥伐现象屡禁不止,导致部分地区湿地减少,土地沙化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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