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撞后,除了要承担修理费用的直接损失外,车主总会觉得爱车会因此而贬值。那么贬值是否可以视为“直接损失”,获得赔偿呢?
2006年4月22日,黄某将他成色较新的宝马汽车送交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正常保养,2006年4月24日,服务公司的驾驶员试车,突然发生车辆碰撞事故,将这辆宝马严重撞坏。
黄某与服务公司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只好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判决服务公司赔偿包括“车辆贬值损失”在内的经济损失。
根据黄某申请,法院委托深圳市华南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对黄某遭受的相关损失进行评估,结论为该车明损金额25.35万元、隐损项目约1.5万元、修复后贬值约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将他的涉案车辆送交服务公司维修保养,双方之间构成车辆维修保养合同法律关系。服务公司的驾驶员在试驾工作过程中导致车辆被撞坏,服务公司应该对黄某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华南公司所作的评估结论,程序合法,内容可信。根据评估报告,黄某的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用268500元、翻译、邮寄费用4000元以及贬值费用30000元等。
日前,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就首次将车辆被撞后的车辆贬值损失视为直接损失,判决肇事者要赔偿损失30.25万元,其中包括贬值损失3万元。
律师说法 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的袁志堃律师认为,黄某要求“车辆贬值损失”有法可据,法院的判决很好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他认为,本案中,黄某的受损车为比较新的宝马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显然,性能贬损的客观存在是赔偿的直接原因,而贬损是进行货币化的具体数额,就是法院所委托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评估鉴定。
(责任编辑:郭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