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由于分析、判断、自我控制能力尚不完备,独立人格不完善以及经济上的依附性使其抵制诱惑与判断正误、是非的能力相对低下,但思想没有定型,可塑性强,易于改造。因而在刑事检察中应给予未成年人有别于成人的司法处遇和特殊保护,以促其重新回归社会。
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20世纪兴起于美国的标签理论,应“最大限度的避免监禁”,保障其优先保释权。因此,逮捕等强制措施不应当作变相的预期刑罚,只能也只应作为一种程序性保障措施被限制在最必要的范围内,作为对犯罪合理反应的最后法律手段来使用。
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审前羁押制度改革:
一是可以探讨推广电子“脚镣”等未成年人逮捕与羁押分离的新机制。
二是对于必须羁押的未成年人,应该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及思维阅历方面模仿性、对环境的依赖性强等特点,考虑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改造、养成教育,以促使失足青少年顺利回归社会为政策依归,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强调的分管、分押、分教制度,避免交叉感染。可以试行以在监所内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向政府靠拢、文化程度较高、“基本品质”并不坏的职务类、经济类犯罪在押人员和服刑人员为未成年嫌疑人“带教导师”,让他们带领犯罪的未成年人学习文化、学习技术,进行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比如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人格、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等)的养成、教化、品行指导。
三是探索羁押社会化路径,利用家中拘禁、周末拘禁、离所探亲、亲情餐厅、志愿者进所帮教、离所学习等形式建设开放型看守所,加速未成年嫌疑人的社会化。
(作者单位: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