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检察机关全面实施“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机制”后,对提请批捕的113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的783人进行全面评估,86人被依法不批准逮捕,教育挽救了一批未成年人(8月20日《检察日报》)。
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机制,是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通过社会调查等途径,对犯罪行为、嫌疑人个人情况等进行综合量化考察,对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一种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除具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等条件外,是否有逮捕必要,也是一个重要条件。但是,长期以来,究竟该如何把握这一条件,应掌握什么标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依靠司法人员的经验判断,使得逮捕必要性的把握成为司法工作中的难点之一。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人员抱有“构罪即捕”的观念,完全不考虑逮捕的必要性;有的则恰恰相反,怕承担错捕责任而片面强调没有逮捕必要,不予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等等。这些观念和做法是十分有害的,不利于逮捕措施作用的充分发挥,也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令人欣喜的是,上海市检察机关实施的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机制,从适用非羁押性措施的可行性角度,逆向考察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为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提供了一套可以量化的体系和相对稳定的标准,增强了检察人员对逮捕必要把握的准确性、科学性,不能不说是一种颇具创造性的积极探索。
而且,这种探索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发展潮流。由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一般认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应该成为一种常态,而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应作为一种例外,如果一个地方犯罪嫌疑人羁押率居高不下,就需要采取措施加以改变。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出,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要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非羁押风险评估通过增强逮捕措施适用的准确性,能够较好地实现慎重适用逮捕措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目的。
遗憾的是,可能是受制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原因,非羁押风险评估目前还只是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实,从长远考虑,作为一种增强逮捕措施适用科学性、准确性的机制,非羁押风险评估不应仅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成年人刑事案件应该同样适用。即使是对无逮捕必要的,也可利用评估资料对其进行帮教、防止失控等,有利于充分保障每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肯定,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机制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期待着这一机制逐步得到推广,不断扩大适用范围,以全面增强逮捕措施适用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