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载:日前最高法院下发文件,明确要对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改革,现行的审委会制度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最高法院的此次改革旨在为审委会一直备受争议的“高度行政化”开出药方。新措施包括:最高法院审委会设立刑事、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中级法院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审委会讨论案件必要时必须旁听庭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审委会必须积极推行直接审理案件等。
审委会作为存在了多年的法院审判特有组织,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有权决定其所在法院受理的一切案件的结果。司法实践中,涉及无罪、死刑的案件必须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这个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而设的审判组织,因其多由法院行政领导担任,他们往往只听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不对案件进行听审便直接在审委会上作出裁判意见,被学者喻为司法审判的“行政会议”。
尽管审委会不曾在判决书上“露脸”,但因“重大、疑难”标准弹性很大,事实上几乎所有社会影响较大和性质敏感案件的最终裁判都出自这一系统。
从上述现象不难看出,多年来我国法院在内部管理体制上,存在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错位的现象,使得司法领域内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甚至以行政权代替司法权,抽掉了法官独立审判的重要基石,使得法官成为听命于上级的普通办事员,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这种行政体制下被层层消解……
学者和社会普遍认为:目前,影响独立审判的主要障碍是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以及“内部请示”制度。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目前法院审判委员会主要由担任行政职务的院长、副院长、各审判庭庭长、研究室领导等组成。一般情况下,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审委会成员在听取办案人员口头汇报案情后,各自发表意见并形成审委会记录,各审委会委员签字画押,之后承办法官按审委会的“旨意”制作判决书。决定案件命运的审委会记录作为“秘档”不公开、不写入判决书,这一程序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引发了严重问题。
顾名思义,“审判”乃有“审”方有“判”,裁判者必须在参与公开进行的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裁判结论,而审判委员会制度恰恰在这方面出了问题。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一般情况下并未参与其讨论案件的庭审,也不允许控辩双方到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当面陈述,这样由控、辩双方参与、社会公众旁听的法庭审判便失去了直接形成裁判的能力,这一模式行内人称之为“审案的不判,判案的不审”。“审判分立”导致的后果是直接违反了司法审判的“公开”原则。审委会并未公开听取双方庭审意见,仅凭法官的口头汇报或“书面审理”便在“帘后”“敲槌定案”,看病的医生不开药方,不看病的“医生”却频开药方,即便是“神医”实难做到公平公正。
审判委员会另外一个职能是通过行政权力影响法官的判决。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应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破坏,但鉴于审判委员会成员基本上是法官的行政上司,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规则以及法官晋级、加薪、评议、聘任均在其行政权力的“辖区”,即使承办法官有不同意见,在权力和审委会制度的双重压力下实难开口。这一制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法官推委责任、转移风险,使得法院内部存在着以职业利害的计算代替对司法公正追求的氛围。
“内部请示”或称为“疑难请示”是法院内部另一影响独立审判的“行规”。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法官在案件审理时“吃不准”或怕作出判决后受到错案追究,于是便向二审法院进行所谓的“疑请”。二审法院有关领导同样是在未参与庭审的情况下,作出“指示”、判断,这无异于二审法院直接参与一审案件的审理,上下级法院间这种带有浓厚行政依附色彩的结果是,一份类似于通过审委会讨论,但并未公开“听政”的判决由此诞生。当事人如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疑请”的功效再次发生作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无疑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法官的独立审判体现在法官对于他所处理的案件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没有人可以干预其对案件事实的论证,以及对案件适用法律的取舍。没有独立审判,必会导致审判的不公,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审判只能使审判按某个团体或个人意志办事,视法律为多余。
独立审判使公正审判能够更为彻底地实现,实现公正审判的终极目标首先要剔除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垂帘不听政”审判制度,“撤帘还政”让“独立审判”真正走入法律的殿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