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战略任务,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由此进入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阶段,至今整整十年时间。
在上周五(11月23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十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在12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在这12个方面中,死刑核准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无疑是重中之重。这些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如何改变我们的生活?它们又如何影响和决定司法改革的进程?
本报记者 王斗斗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旁边,有一条“正义路”。
这是一条再普通不过的路,但每当人们走在这条路上的时候,都会很自然地把这条路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在一起。
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看来,司法其实就是正义的相关语,甚至是同义语,司法必须在“正义之路”上勇往直前,义无反顾。
为铺就正义之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部署推进司法改革,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基础上,颁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系统实施人民法院司法改革。
现在,有的改革项目已经完成———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有的改革项目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今年10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让审判监督和执行程序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有的改革正在抓紧推进———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正在按计划逐步推进……
死刑的适用更加慎重、再审的申请更具操作性、执行联动让“老赖”寸步难行、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同权审案……这一切看起来并不密切相关的举措,却打上了同样的烙印———公平正义。
最具影响力改革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给生命加一道“安全阀” 范凌祥怒了,自己的妹妹和母亲,被同父异母的兄弟范凌云打了,他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悲剧就这样发生了。
2006年4月29日,范凌祥携带一把单刃尖刀赶回家中,随手拿起一根铁棒翻墙进入范凌云家,持铁棒击打范凌云的头,并朝范凌云和他的妻子连捅数刀,致使二人因大失血死亡。范凌祥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让110呼叫120救护车到现场。
2006年12月7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范凌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范凌祥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范凌祥将其兄嫂二人杀死,犯罪后果严重,但鉴于本案系兄弟之间因家庭矛盾引发,范凌祥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又有请110呼叫120抢救被害人的行为,遂于2007年7月11日裁定不核准范凌祥死刑,发回青海省高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青海省高院通过做工作,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经调解,也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范凌祥近日被依法改判为死缓。宣判后,各方服判息诉。
这是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若干死刑案件中的一起。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终结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从司法制度上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对确保公民人权和生命权,杜绝冤错案发生,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重大的意义。
有专家积极评价说,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标准、统一程序下适用死刑核准,可更准确把关,这种规范性运作对一、二审法院也会起到示范效应,什么案件该核准,什么案件不会核准死刑,会起指导作用。诚如肖扬所言:“统一死刑司法尺度,避免量刑失衡,确保了被告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肖扬透露,今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第一次超过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可不立即执行的一律不立即执行,确保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使死刑立即执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数逐步减少。”肖扬说。
然而,据记者了解,有的百姓抱怨,既然二审法院已经判死刑了,就应该立即“砍头”,可是最高人民法院还要复核上一段时间,这样做不够解百姓心中之恨。还有部分地方领导反映公众“杀人偿命”的观念根深蒂固,会因为法院“慎杀少杀”而责难“办案不公”。
除此外,法院还面临着更多压力:有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抓获犯罪人员付出了艰辛,对法院免死判决也不能理解。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张根大坦言,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
“这就需要重申一下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张根大解释道,案件性质的不同,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处理也是不一样的,比如在审理重大案件中,公正居于优先的地位。如在死刑案件中,效率不得对抗公正,宁可牺牲效率也要来保证案件的公正。而在简单民事案件审理中,公正对效率的让步就应当大一些,鸡毛蒜皮的一些民事案件就应该快审快结。这时对绝对公正的追求,会导致司法资源耗费的大增,从而不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
最具人情味改革
再审事由法定化明细化终结百姓“马拉松官司” 李文峰,电子学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然而从59岁开始,她毅然放弃专业,转而自学法律与医学。因为她认定,不幸脑瘫的孙子与医院的诊治有关。为此,她将安徽省某医院告上法庭,从一审、二审、申诉、最高检抗诉、法院再审、执行,她一一走过,耗时近十年,穷尽了所有的司法途径。
1996年5月29日,李文峰的双胞胎孙子在安徽省某医院出生,小孙子陈子菁是弟弟,评分为9,是优良新生儿。然而,出生后的第三天上午,陈子菁四肢抽搐、面色青紫,经抢救后呼吸恢复、面色红润,转入儿科治疗,CT室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但儿科主任否认这一结论,诊断其患有“低钙惊厥”,并通过补钙进行治疗。
由于治疗不见效,从1996年起,李文峰带着CT报告多次到北京,咨询了18家医院。医学专家肯定地告诉她:陈子菁患有“缺氧缺血性脑病”,伴有继发性癫痫、脑瘫、智力发育落后3项后遗症。儿科专家还一致认定,陈子菁的病是因数日饥饿引起低血糖,低血糖引发抽搐,持续抽搐引起缺氧缺血性脑病。
1998年8月10日,李文峰受儿子委托,以陈子菁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为孙子接生的那家医院赔偿315万元。2000年9月13日,合肥市中院作出判决,驳回陈子菁的诉讼请求。
李文峰提出上诉。2001年4月1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终审判决,李文峰不服,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安徽省高院对此案进行“复查”。两年多的等待后,2004年12月,李文峰收到安徽省高院发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之后,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
2006年2月5日,最高检对该案审查终结,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民事抗诉书;
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安徽省高院对该案依法再审;
3月30日,安徽省高院通知李文峰,再审开庭时间为5月11日;
4月30日,安徽省高院通知李文峰,再审开庭时间推迟;
9月20日,安徽省高院开庭再审,法院主持调解,12月17日,双方签订调解书;
2007年4月27日,合肥市中院将调解书中达成的20万元赔偿金执行到陈子菁的账户上;
5月22日,合肥市中院正式通知结案。至此,这起“马拉松官司”才算画上了句号。
上访、申诉,不停地写诉状、递材料,一遍遍无助地诉说着在他们看来不公的故事。有的人从黑发申诉到白发,不知耗费了多少时日……
对“申诉难”难在何处,有人曾给出了两句精辟的阐释: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
在造成这两个“未能”的诸多原因中,过去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事由的描述过于原则,规定得不够具体,导致缺乏可操作性。张根大告诉记者,在实际运行中,老百姓申请再审并不必然的启动再审程序,对百姓的保障不够,这是不容回避的原因。现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
同样,因为再审标准过于模糊,一些当事人有理无理都要申诉,许多理应及时了结的案件陷入了“马拉松官司”,反复申诉、反复再审,甚至历经十多次判决仍无法息讼,令司法资源不堪重负。
“无限再审,没有次数的限制,这样就使原来的生效判决稳定性不够,司法权威性受到严重影响。”张根大说,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司法资源才能得到合理配置,当事人由于再审而增多的讼累才能得到有效减轻,最关键的是司法权威才能得到进一步维护。
再审程序的又一重大缺陷是,根据过去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不仅导致当事人多头申诉、法院重复审查,更重要的是,由原审法院再审,完全不符合司法监督的基本逻辑。
肖扬说,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确保裁判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司法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10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使再审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肖扬指出,新法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细化和扩大到13种,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确保了有正当申诉理由的案件都能够纳入再审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新法还改革了再审审级制度,明确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避免了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同时规定一般事项再审一次即告终结,改变了终审不终的历史,解决了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问题。
“改革了申请再审的时间,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既减轻了再审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避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肖扬指出,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进一步具体化,解决了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时间较长等问题,有利于审判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最具难度改革
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建立欠债“老赖”们无处遁形 与“申诉难”相比,“执行难”是一个知名度更高、难度更大的司法顽疾。
有关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为213万件,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履行义务的为71万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为46万件。这意味着,有一半左右的“法律白条”难以兑现。
当“法律白条”越积越多,街头贱卖判决书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而民间讨债公司等“私力”救济的生意也日渐走红,一些绝望的当事人甚至采取过激行为,由受害者渐渐蜕变为违法者。
“执行有"四难":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找到财产难动,协助单位难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坦言,消除这些执行“拦路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是关键。事实证明,单靠法院一家之力远不足以破解执行难,必须举全社会之力,联手围攻,标本兼治。
鉴于执行难面临的种种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立国家执行联动机制,整合有关国家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这一机制,就是全国各级法院将每年两百多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换句话说,两百多万个债务人,履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系统里都有完整的记录。”黄松有说。
黄松有解释说,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付出惨重代价,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方面都要受到严格限制和严重影响,其生存空间将受到全面的挤压,最终将不得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陈风,上海人,他最近有点“疯狂”,“不就600元吗?简直是小题大做!”他认为法院“可真够夸张的”。
原来,他用信用卡违规透支600元,被法院判决限时归还。“就不还!”陈风铁了心,拒不执行。
可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当他申请贷款买房时,连跑了几家银行均遭到拒绝。
陈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被列入了“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各银行对上了“黑名单”的申请贷款人一律不予放贷。陈风这才恍然大悟,赶紧到法院交了执行款,同时要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
“这就是我们建立国家执行联动机制的目的所在。”黄松有说。
据介绍,目前,各级法院积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执行难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各地纷纷建立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领导机制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已初步形成了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而10月28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疑成为破解执行难的强大动力。肖扬说,长期以来,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推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制度上为解决这一难题创造了条件。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了建立执行联动机制。”肖扬说,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等措施,形成社会监督合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发出执行通知以后,有的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立即执行的制度,改变原来的由执行机构发出执行通知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的做法,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肖扬说。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
执行腐败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剧了执行难。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发生,肖扬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并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赋予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规定对个别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上级法院决定异地执行。
最具民主性改革
从“陪而不审”到同权断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日趋完善 赵维忠,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政协委员。从1996年7月起,担任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陪审员,先后参与陪审各类案件380多件。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像赵维忠这样的人民陪审员,在我国共有55681名。
“我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在庭审过程中,我常常一言不发,好像审判台上的"泥塑"。”赵维忠谈起自己十多年前初任人民陪审员那会儿的情形,脸上露出了羞涩的笑容,“在评议案件时,我也只附和法官的意见。"陪而不审"的尴尬让我一度对陪审工作失去兴趣。”
新城区法院的高院长发现了他的心思,对赵维忠说:“你虽然不着法袍,但却代表着千千万万人民群众来参加陪审,在陪审活动中你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力,人民陪审员不仅要陪,更重要的是要审。”
一席话让赵维忠感到了肩上的责任。“我到书店买了一大堆法律书籍,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一有时间就去法院旁听,还主动要求参加典型案例的审理和庭审演示。陪审的案件多了,我也不再"沉默"了。”
2005年,西安发生了多起暴力袭警事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赵维忠参与审理了2005年西安暴力袭警第一案。在合议庭评议时,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作为袭警“第一人”,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从重处罚。而赵维忠的意见是,虽然被告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并能主动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且认罪态度较好,也有悔罪表现,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他的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同。
最新数据显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80%以上都做到了调解结案。这充分说明了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式。
肖扬评价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又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制服的“法官”,除了不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参与司法的特征和优势,很好地发挥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与精通法律的人民法官比较,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肖扬表示,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同台断案,可以有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兼顾国法、天理、民情,实现三者的水乳交融,从而让当事人既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又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
在不久前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肖扬坦陈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转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较低。在人民陪审员的构成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所占比例过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
存在的问题还有,人民陪审员工作在各地进展不一,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方式和“同等权力”行使不平衡,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制约和惩戒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为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三个规范性文件:一是《关于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规定》,对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进行规范,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从符合条件的全部人民陪审员中进行随机抽取,避免陪审员与法官长期固定在一个合议庭的做法,确保司法公正;二是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规定》,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依法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力和义务,共同对案件负责;三是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的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范围进行规范,赋予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程序选择权,扩大司法民主。
“制定这些规定的最终目的,是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链接
十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在十二个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
改革和完善再审制度。
改革和完善执行制度。
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严格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开展大规模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司法廉洁。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改变过去由基层法院统一立案的做法,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与行政调解的协调配合,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
改革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全面实施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公开,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倡审委会委员单独组成合议庭或与其他法官参加合议庭一起直接审理案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实行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对新类型案件,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权威案例,进行指导。
改革和完善案件管辖制度,建立诉讼标的金额与当事人所属地区相结合的一审案件管辖制度,加强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规定的适用。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
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在17个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试点工作。
改革和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完善案件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分离机制,完善立案、审判、执行“三个分立”制度等。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四个任务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解决好法院系统内部权力结构问题。合理界定司法职权,实现司法职权相互制约监督的最佳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加强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建设,解决好法院如何公正司法的问题。要坚持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审判的宪法原则,确保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完善制约监督机制,解决好法院如何运转和管理的问题。要建立审判权与监督权符合司法活动规律、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规范法官行为,解决好法官的组织配置和司法作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