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三次安全事故
政府负责人将受处
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昨日,《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据悉,这已经是该条例进行的第四次审议,创下省人大常委会历史上审议次数之最。
省政府应适时制定标准
食品安不安全,食品安全的标准是什么,对于一些食品标准,市民经常感到疑惑。《条例》规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安全食品要立即召回
相比于之前的食品召回制度,《条例》增加了条款对生产者、销售者、餐饮经营者的召回义务分别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销售。
信用不良者受重点监控
以后市民购买食品或就餐,可以根据其信用等级来选择。《条例》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确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增加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频次。
一年三次事故处分负责人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本《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增加条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与处分。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5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的,并处10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销售和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
●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销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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