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四川省总队吴锋读者: 你来信问,你是一名残疾士官,退役后有何待遇?
残疾军人退役后的待遇主要有:一是医疗优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这个规定是指2005年12月,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其中,第1条规定:“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是退役安置待遇。《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4条第3项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相当于现在的五至八级)的,作转业安置。其第5条还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这里的“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相当于现在的一级和三级。其第15条还规定:“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5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5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三是享受退役安置后的待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3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