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俊
最近一位律师代理了一件再审民事案子,由于该案是因检察院行使民事案件检察监督权而提起的再审,所以再审程序启动后按规定必须开庭审理。在庭审前,却因为几把高脚椅弄出了些花絮来。
这次庭审,参加的人比较多,除了原一、二审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外,还包括到庭的几位检察官。
“济济一堂”的局面很快让庭上的椅子告罄。上过庭的人大概都知道,除了旁观席的椅子无定式外,居中的法官、书记员与位于两侧的椅子往往都是镂有法律图腾花纹的考究高脚椅,既美观又有象征意义。
那日开庭,双方当事人来得早,法官、书记员也到了,几把高脚椅旋即坐满。可这时候问题来了,几位到庭的检察官来得稍晚点儿,于是只有几把临时添置的折叠椅可供选择了。
这时,庭审前法官走到那位律师所坐的台面,动员他们几人让出已坐的高脚椅给检察官,律师几人未及思索,便将高脚椅子让出,庭审遂开始。谁知,律师那执拗的神经在庭审后随即做起怪来:这方高脚椅一换成折叠椅,高度立马低于对面的当事方了———一个失去对称美后的高度差,不知怎的让他如梗在喉起来,以致所有其后的程序与实体辩论都比不上这一形式主义瑕疵了。
而更让他神经质般困惑的是那几把让出的高脚椅摆放的位置。几位晚到的检察官径直坐在了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席位的斜犄角———这是个什么位置?它代表什么?律师敏感的神经在折磨他考究的法律思维。
我们知道,检察院是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定启动主体之一,但不同于刑事再审之处在于,在启动再审程序之后,民事再审中的检察官并不像刑事再审中的检察官那样是随后再审开庭程序中的两造一方———在刑事再审开庭中,作为抗诉一方的检察官与原审被告各自端坐各自的高脚椅———检察院在发动民事再审程序进入庭审之后,似乎陡然变成了多出的一方了,起码法庭上似乎没有预留的高脚椅,因为民事再审程序一开,从性质上讲终究仍是当事两造的私权纠葛,虽然程序启动乃以国家监督权行使之名义。
现在的问题就在于,在民事再审开庭的现场,我们的检察官们究竟该坐在哪呢?
像此次庭上一样坐在法官与某一当事人的犄角?这个位置无疑低于高高居中的法官的位子,而再审程序之开启乃因检察官有监督权,开庭之始形式上就矮三分,怕是不妥吧?另外,只要是那犄角位子,进行监督的检察官终归要挨一方当事人近些,这样难免会有人发些程序性牢骚:凭什么不靠我这边犄角坐着,莫非你们向着“他”才坐那边了?
犄角有失对称美,那搁中间如何?可搁在中间哪呢?在法官一排位子上再架个高台如何?这样监督权倒是凸现出来了,可这样一来有损害司法权威的嫌疑,二来没有哪个法庭会有如此的“布景”设计,理想化色彩太重。
还有一个法子,就是和当事人一方一起坐,可这样一来,那私权平等、当事人诉权平等的象征性平衡可就打破了,咱们的监督方坐那怕是不合适,要么一边坐一个检察官……
那日律师让出的高脚椅其实没被坐多久,到场的检察官念完再审理由未等庭审继续下去就早早离开了,空荡荡的几把高脚椅此后就兀自斜杵在那角落里,显得分外“别扭”,那位律师那天辩论得不好,原因无它呀,打开庭他就想那恼人的几把高脚椅该咋摆了,能不走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