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秀华律师 |
任景华律师 |
刘忠诚律师 |
各位网友,大家好!主持人:搜狐的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做客搜狐直播间。我是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搜狐新闻中心特邀主持人冯秀华。今天我们还请到了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任景华律师。 任景华:大家好。 主持人:还有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刘忠诚律师。这次访谈还得到了法律顾问网的大力支持。 大家知道,在本月21日,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发生了一起因为“丈夫”拒绝在手术通知单上签署同意手术,医院就没有实行手术治疗,而导致孕妇最终因重症肺炎导致衰竭而死,这一事件一经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人们对医院因否这起实践负责、丈夫是否应该负法律责任众说纷纭。
任景华:医疗服务合同我认为它的主体包括医院和患者、第三人。第三人的范围比较宽,可以是和患者有紧密联系的直系亲属、旁系亲属,他也可以是替患者履行支付义务的其他慈善机构或者其他的第三人。医院和患者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当然主体,第三人比如说是直系亲属或者旁系亲属,他们是从伦理、亲情、以及履行支付义务对他们来说跟患者和医院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他们在这个合同当中作为第三方出现。履行支付义务的慈善机构或者其他的自然人,因为他们要知道他们这个钱是怎么样使用的,使用到什么地方,正不正当、合不合理,所以他们需要有知情权,与患者也是有利害关系,与医院也有利害关系。
任景华:法律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都适合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关主体的规定,但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还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最直接的这两部法律。
刘忠诚:我简单的补充一下。我们大部分医疗行为发生的时候前提条件就是医疗服务合同,在我们这个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当中,最重要的是两方,一方就是医院,就是医疗机构,还有一方是患者,就是病人。
刘忠诚:我们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双方合同的关系的界定是比较特殊的,就是说受民法通则的调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任何病人到我们医院治疗,只要符合医院医疗比如讲有外科、内科等等,只要医院有这样的承诺,任何病人来了我们必须给予这个病人治疗,病人到我们医院挂号以后,医生到我们医院花钱买了挂号费以后,这时候他就和我们医院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是很有意思的情况。
刘忠诚:这里我们要注意一下,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刚才我们前面任律师讲的非常清楚了,挂号费拿去以后,我们医院指派符合他这个治病要求的医生去给他治疗,双方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以后,这个时候我们医院是无条件的要为这个病人做诊断、做治疗,而且提出一些治疗的方案。
刘忠诚:这时候作为医院是没有拒绝治疗的权利,我们医院在治疗病人过程当中,这里面很有意思的,作为病人他有很多的权利,有知情权,我们病人有要求医院救助的权利,同时我们还要注意一下,病人还有一个权利很重要,我可以决定我是不是在这个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权益,所谓知情权、救助权、决定权。作为医院基本上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建立以后,最重要的是两个义务,一个是如实告知的义务,就是把病人的情况告诉给病人,另外一个刚才我已经讲了,对病人有一个救治的义务。像这种情况下医疗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确,是在医疗机构条例当中写的非常清楚。
刘忠诚:另外补充一下关于主体的问题,任律师讲了一个主体第三人的问题,这个第三人的性质,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个第三人主要指病人的近亲属关系人或者慈善机构,这个第三人从法律角度讲,实际上他的角色等于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所以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关系主体角度讲,不应该是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之一,应该讲是一个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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