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丈夫拒签手术单致孕妻身亡 > 孕妇死亡消息

知名律师做客搜狐谈丈夫拒签字致妻身亡(组图)

  主持人:现在在网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医院说他们的理、肖志军说他的道理、李小娥说她的道理,两位来看,在这个事件上肖志军应该不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刘忠诚:这个事情我仔细研究了一下,这段时间我比较关注相关的跟肖志军有关的一些报道,对肖志军有这样一个报道,两天前有一个媒体这样报道,肖志军向死者的父亲聘请了律师,肖志军向死者的父亲解释了拒绝手术签字的情况,在向死者父亲律师解释的情况下说,我不签字是害怕,我害怕死者死了她父母来找我,我要来承担这个责任。

  刘忠诚:实际上从这个心态上来讲,我们可以看出来肖志军拒绝签字,是害怕他的“妻子”死了之后死者的父母找他麻烦,他承担责任,实际上他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了,意识到如果拒绝做手术就可能导致孕妇死亡,这个后果我认为这种行为本身从刑法角度讲已经构成了犯罪,从肖志军向媒体解释自己不签字当时的主观上的心态来讲,他实际上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主持人:他明知如果拒绝签字他的“妻子”会死亡。

  刘忠诚:所以这种情况应该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任景华:我认为本案的焦点就是责任承担,因为我们平时的医患关系可能相对比较紧张了,医院也觉得现在的患者怎么要求这么过分、这么高,所以他在拼命的推托责任,是医院为什么一定要家属签字他才做手术呢,实际上他也是害怕万一患者死在我的医院里了,我是不是得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他早已经把他的豁免权忘了,在这种情况下的治疗后果他不承担责任。

  任景华:在长期紧张的状况下,包括肖志军和患者进来以后,双方都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这个病人太危急了,生命垂危了,一旦手术或者不手术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作为最职业、最专业的人,作为应当承担治病救人、救死扶伤这样责任的机构,能把这个责任推托给患者的家属吗,患者的家属对病人的病情并不是完全了解的,他也没有那个专业知识,他也不能客观的判断,这个手术或者这个治疗方案是不是最佳的,如果他有这个水平的话,我估计他就没有承担责任的这种焦虑,所以医生、医疗机构本身就是把他们自己应该承担的出具最佳治疗方案决定权的权利作为一种害怕承担责任的东西推给了患者的家属,这个医院本身就是有过错的,他就应该承担这个责任,他应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立即进行救治,他如果不履行才是构成了要承担责任。

  刘忠诚:这就是患者和医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如果说所谓的紧急情况,这时候要不要考虑患者的知情权的问题、救助权的问题、决定权的问题,这个权利在病人的家属身上,而不是在医院,医院唯一的义务就是必须对这个病人进行抢救、治疗的义务,这个义务的先决条件是患者必须同意。

  主持人: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我听懂了两位律师的意见,等于说你们俩在肖志军承担不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的问题上,你们的观点是相悖的,任律师主张肖志军应该不承担责任,因为他不是一个专业的医护人员,这个责任应该由医院来承担,而刚才刘律师已经表达出来,如果像肖志军所表达的那样,他怕承担责任,并且已经明明知道,如果他不签字产妇就会出现死亡这种情况,他甚至涉嫌了间接故意杀人。

  主持人:今天咱们讨论这个问题确实是很沉重的,发生了一尸两命这种情况的大家都很悲痛,我就想通过这件事情,或者说通过咱们律师之间的探讨,能不能推动医院紧急情况处理工作的一种加强。比如说这件事让我联想到2003年年初的“非典”,从那以后咱们国家就加强了对疾病控制上的管理,2008年咱们要举办奥运会,现在我看相关新闻的一些报道,咱们在不断的进行,如果出现紧急预警情况这种实地演习。

  主持人:我还了解到,现在北京已经有律师向国务院上书,要求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不管说医疗疾病控制也好、还是预警演习也好、还是上书改法规也好,我就想能不能通过这个事件,请各位律师谈谈如何从法律上,从医疗救治的程序规定上,杜绝这种事情的发生呢?

  刘忠诚:这个问题最重要的就是,我们相关部门,国务院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的相关部门,能不能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或者细化的问题,实际上现在在02年8月份的时候,我们卫生部实际上就对医院所有的要求当中、规范当中、通知当中,明确了有一个手术同意告知书,有人叫手术同意书,或者有人叫知情通知。

  刘忠诚:实际上这里面我们现行的法律明确的规定医院要有一个知情如实告知的义务,律师都是知道的,经常代理的大部分情况下律师是作为患者这一方的代理人,向医院去讨公道的,我几年前做过好几次这样的官司,是屡打屡败,大部分情况下是跟患者家属讨价还价,就是说30万、80万,为什么屡打屡败,如果说手术单上没有签字这样患者就上手术台了,医院肯定要负责任的。如果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比如如实告知了,就是知情权的问题,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医院对这个病人必须实施抢救措施,家属在场、家属不愿意签字,即便是家属不愿意签字的情况下,我告诉你了你不签字我也采取措施,或者打110到场,这时候我告诉你了进行抢救,这时候能不能对医院进行豁免,我想这个就有待于相关的法律相关的规定作出,如果不作出来我想肯定后面会有第二个、第三个肖志军事件发生,所以作为法律要完善。

  任景华:我的观点是,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实际上这种情况已经在法律当中规定了,但是不够细化,比如说知情权的问题,医院什么情况下履行医院,履行告知的义务,只是告知家属知道病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治疗措施,并不是把怎么样治疗的决定权交给病人家属,这个决定权还仍然在医院,只是履行告知,这种情况下只要患者的家属签字了,无论他签的是同意还是拒绝,都表示医院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最后决定治疗方案的决定权在医院。

  任景华:再一个,告知义务履行之后不签字怎么办?我们可以通过医院的规章制度实际上就可以进行完善,比如刚才刘律师说的打110,这个可能有点时间长,会耽误病人的生命治疗的时机,我们可不可以采取录音呢,录音是我们在民事诉讼当中非常常用的证据,可以录音,这个录音我觉得是给他的患者或者患者的家属关系人进行录音,也可以对周围的见证人其他的人进行录音,在这种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找不到他的家属怎么办呢?

  任景华:知情人进行录音,这种情况下世纪上病例写清楚,病人当时所处的状况特别危急了,周围的人都可以见证了,包括形成书面的文字,让见证人写个字。就像法院送达一样的,你说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这个送达通知书,法院就没办法了吗?找其他旁观人签个字,表示你收到了就行,履行了你的告知义务。只要医院的治疗方案是有利于这个病人的,他在治疗过程当中是完全遵守医疗操作规程的,医院最后是不会承担责任的,法律也赋予了他这种权利,也给了他保护性的规定。

  主持人:两位律师的观点是这样,下一步只要法律法规或者说一些规章更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像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这个案子,就会尽可能的避免。

  主持人:刚才两位专家律师对医疗服务合同做了一个详实的分析,他们从不同的方面就我们所关注的孕妇母子双亡事件中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也相应的做了探讨,并对今后医疗机构对应急处理工作的开展及可行性也做了分析,下面我们再次感谢两位老师的参与,感谢各位网友、感谢法律顾问网的支持,请大家继续关注搜狐新闻中心社会频道,下次访谈再见!

[上一页] [1] [2] [3] [4]
(责任编辑:赵健)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我要发布Sogou推广服务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搜狐博客更多>>

·怀念丁聪:我以为那个老头永远不老
·爱历史|年轻时代的毛泽东(组图)
·曾鹏宇|雷人!我在绝对唱响做评委
·爱历史|1977年华国锋视察大庆油田
·韩浩月|批评余秋雨是侮辱中国人?
·荣林|广州珠海桥事件:被推下的是谁
·朱顺忠|如何把贪官关进笼子里
·张原|杭州飙车案中父亲角色的缺失
·蔡天新|奥数本身并不是坏事(图)
·王攀|副县长之女施暴的卫生巾疑虑

热点标签:章子怡 春运 郭德纲 315 明星代言 何智丽 叶永烈 吴敬琏 暴风雪 于丹 陈晓旭 文化 票价 孔子 房价

说 吧更多>>

相 关 说 吧

任景华 | 刘忠诚 | 冯秀华

说 吧 排 行

搜狐分类 | 商机在线
医 疗 健 康 保 健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