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9日电 嘉义一名柯姓妇人3年前外遇并产下1子,于去年9月和黄姓丈夫协议离婚,前夫今年8月以名誉损害、精神损害等缘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经审理后26日侦结,认定柯妇有破坏婚姻圆满之实,衡量财产和薪水状况后,判柯妇赔80万元(新台币,下同)。
据台湾东森新闻报道,柯姓妇人结婚7年来育有2女1子,小儿子年约3岁,黄姓男子今年4月底提出小儿子的DNA报告,指证他与儿子间没有血缘关系。虽然去年9月夫妇俩已离婚,柯妇与他人通奸的时期仍与黄姓男子有婚姻关系,黄姓男子认为他的名誉和精神上都遭受很大的损害,因此,今年8月30日寻求法律途径,请求损害赔偿200万元。
嘉义“地方法院”认定,柯妇在3年前与人通奸生子,明显违反“民法”夫妻间维系婚姻圆满、诚实及共同生活的目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判赔依据,虽妇通奸之实影响男子对儿子的疼爱与打击,但观察两人经济状况,夫妻俩皆无不动产,薪资差距2倍(男子薪资5万元、柯妇薪资低于2万元),衡量后,判柯妇赔偿8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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