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倔强的“钉子户”,最终让广州地铁五号线改变了文冲站的施工方式,将明挖改为暗挖。地铁公司称,这是“将施工风险留给了自己”,同时也使工期严重滞后。而面对保留下来的孤独小楼,“钉子户”亦言“斗到现在,我觉得我是输了”。
广州地铁公司有关人士恳请政府部门出面,继续做好“钉子户”的协调安抚。(见11月28日《南方都市报》)
在没有协调好与“钉子户”的利益平衡之前,广州市地铁公司采取的避让态度,让人看到了对《物权法》的理解与尊重。仅仅在不久之前,国外类似的场景一度让我们不少人生出“人家的百姓多"牛"”的感慨,并心生几分羡慕。
本人绝不是惟恐天下不乱,也不是十分认同“钉子户”的做法。只是想表达一个观点,即每个人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必须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与尊重,这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物权法》高度关注的课题。这在时下的我们国家,相当重要。
正是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角度,笔者以为,姑且不论广州“钉子户”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进展得如何,也姑且不去评价这一事件中的孰是孰非,但在双方“讨价还价”还没有彻底解决之前,“钉子户”形影孤单的房子,在最后的产权没有变更之前,虽然大大影响到地铁的施工进度,但依然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军队不能进”。
广州地铁工程因为一个“钉子户”的执拗与坚守,可能要付出沉重代价。若是站在保护私有财产的角度来审视,那么,地铁方面为此付出代价是值得的。只是,现在的僵局是不可避免的吗?如果事先有更充分的谈判与协商,是不是可以更好地化解矛盾?
广州地铁为“钉子户”避让一事,也促使人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该采取怎样的平衡方能达成最终的共赢?
我们不希望广州的“钉子户”影响地铁工程的建设,但我们同样也不希望以国家建设之名而无视个人利益的事件一再发生。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本应有一个契合点:既能使公共利益不受到任何影响,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
报道说,这位广州“钉子户”现已放弃此前自己提出的一些要求。学会依法维权是重要的,学会适当妥协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