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擅增购物点最高罚50万元
晚报讯 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旅行社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即日起至12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旅行社条例》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且合同中必须包含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13项内容。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零负团费也特别加以关注,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揽旅游者,并应当一次性收取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以及“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未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与以往力度较弱的非强制性标准相比,这一《条例》中还有明确的罚则,对旅行社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比如,对于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以及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等四类情形,旅行社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也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旅行社还将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作者: □记者王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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