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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新成就

  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庄严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包括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工作的拓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下面,我结合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谈谈十六大以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成就。

  刑事诉讼方面

  刑事司法理念更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意识,特别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后,在依法惩罚犯罪的同时,保护无辜和保障被告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更加受到重视。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反对有罪推定,防止刑讯逼供,清理超期羁押成为人民法院落实保护人权原则的重要举措。被告的人格尊严和依法未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2006年,共有1713名被告依法宣告无罪,88万多名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充分享有公开审判权、申请回避权、辩护权、上诉权和申诉权。

  司法领域人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等一系列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落实及“司法救助制度”和“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的建立,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充,不仅包括无辜者和犯罪嫌疑人,而且包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家属不仅在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能得到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生活确有困难的还可能享受救助金补偿。2006年,10个试点高级法院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多万元,这在许多发达国家都是不常见的。此外,为确保弱势群体依法行使诉讼权,人民法院修订完善了司法救助制度,对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依法实施诉讼费减免缓措施。2006年,全国法院实现司法救助28万余人次,减、免、缓交诉讼费12亿多元。

  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更加注重生命权的保护

  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少杀慎杀,逐步减少死刑”和“宽严相济”等刑事司法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去年的死刑数量成为近十年来最低点。今年在死刑案件核准数量有较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全国治安形势还好于去年,前三季度的犯罪数量同比呈下降趋势。这充分说明,在更加注重保护生命权的同时,我们不一定要付出社会治安恶化的代价。

  民事诉讼方面

  平等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民事司法救济范围不断扩大

  无论是国有财产的所有者还是私有财产所有者,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公民还是法人,他们在人民法院的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此外,我国民事司法救济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公民的人身权、隐私权、姓名权、劳动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平等就业权等,只要受到侵害,都可以到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近五年来,每年平均500万左右的民事诉讼案件表明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保护力度也在不断提升。

  公开审判制度不断创新,高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公开。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制度从庭审公开开始,逐步拓展到庭审直播、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论证、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和合议庭少数意见公开。透明度的不断提高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有效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今年5月开始在全国正式全面实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又将公开审判制度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成员相比,具有更大的权力和更广的参与度。公开审判促进司法公正,确有实效。

  推行民事调解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人权保护措施的真正落实莫过于人人享有和谐的社会环境。司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民事纠纷是社会矛盾的具体体现,社会矛盾消除的效率和彻底与否又决定着和谐社会的质量。平均每年500万件左右的民事案件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不仅难以快速彻底地消除社会矛盾,而且可能诱发更多的不和谐因素。于是,诉讼调解成为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2006年的全国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超过了30%,有的基层人民法院达到了80%以上。这不仅提高了结案效率,而且实现了“案结事了”,没有了上诉和再审,减少了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敌视、对抗转为了和谐和友情,和谐社会的根基更加牢固。

  行政诉讼方面

  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

  公民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来源之一是行政权力。因此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确定以审查具体的行政权力为先导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其发展轨迹也逐步体现出中国的特色。1989年《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我国的行政诉讼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易到难、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其间的最大变化是行政机关对待行政诉讼的态度:从最初的轻视,发展到被动的配合,再到现在的积极应诉。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我国公民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渐进过程。2006年,全国行政诉讼的案件近10万件,其中公民原告胜诉率达30%以上,14000多项行政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和变更。因行政机关改变行政决定而撤诉的案件占33%以上,这类案件实质上涉及的是行政机关有部分瑕疵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自行纠正错误,人民法院通过允许和支持原告撤诉,有效地增进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审判机关居中裁判,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

  行政诉讼的最大阻力之一是公民对司法权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的怀疑,毕竟“官官相护”在我国历史上留下了太深的印记,而且司法机关地方化的特点又加重了这种怀疑。为此,人民法院一方面采取“提级管辖”、“循环管辖”、“交叉管辖”和“指定管辖”等改革措施,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另一方面严格禁止审判机关参与地方的行政执法行动,确保审判权中立和独立于行政机关。从行政案件的立案总数和审判结果来看,公民对审判机关的裁判结果逐步建立起了信心。

  探索行政和解之路,营造公民与政府的良好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公民与政府并不是天然的对头。“民告官”方式只是公民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手段之一。审判机关在严守中立的前提下通过类似民事调解的方式解决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应该而且也可以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特色。为此,人民法院开始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的和解之道,通过诉讼和解,既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让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效果不错,今后会积极向全国推广。

  综上所述,十六大以来,我国在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公民的诉讼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保障。党的十七大对民主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又确立了更高的标准,“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等目标的实现,需要司法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付出更加艰苦的努力。人民法院只有积极改进工作,才能确保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我们相信,随着十七大精神的具体贯彻落实,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更加适合中国国情,我国的人权保障水平也会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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