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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松县医院贿赂以罚代刑调查

  本报记者 韦文洁

  “这太荒唐了。院长以商业贿赂的形式为医院创收,没有受到法律的惩处,反而带病升迁。”

  “该罚的款罚了,非法所得已经没收,这个案子已经了结,还有啥大事?”

  在安徽省宿松县查处医院贿赂以罚代刑引发的民间和官方的争议声中,记者开始了对此案的调查。


  发现“药优”

  2006年3月22日,宿松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在药品购销中涉嫌巨额商业贿赂,同日经工商局分管领导同意立案查办。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县人民医院分别于2005年8月31日、9月24日收受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捐赠药品4次,价值119400元。从当事人“其他收入”科目中查出2004至2005两年药优收入共6202969.8元。

  4月6日,工商执法人员又在县中医院《明细分类账》“209其他应付款”中查出2004至2005年度“药品折扣及优惠”共1355026.88元,其中药品折扣74881.70元。

  执法人员从人民医院财务科长胡金水处了解到:“药优就是药品的折扣,是药品企业自愿给予院方的一种让利。”

  记者调查发现,药品供货企业“自愿”让利,归功于两家医院的“土文件”。

  “药优”规定

  2004年12月30日,县人民医院出台了《宿松县人民医院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特药品70扣,普通西药、中成药78扣,中草药95扣。

  根据这个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最高扣率8%高出二三倍的办法,县人民医院给医药公司特设了一个门槛:该院70%以上以中标形式采购的药品,中标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必须再次给予一定标准(或比例)的让利,最终低于中标价采购。

  此后不久,县中医院出台了更为灵活的“每月销售前10位药品的评价”。其中一份《对2004年12月份销售前10位药品的评价》中有两条规定:“排在第1、2位的葛根素及维脑健注射液……使用量大,而且价格较高,特以降低购进价处理,由原来的70折扣购进降为65折扣购进;排名第3至10位的品种均为安庆市第三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品种,现执行的是中标价格购进,由于使用频率较高……定为按中标价格80折扣购入。”

  “药优”去向

  自办法出台后,与县人民医院有长年业务往来的14家主要药品企业,发生交易时无一例外都要按照其规定执行。

  工商执法人员认为,根据《医院会计制度》规定,这种以低于中标价采购产生的巨额“药优收入”,应将其记入“122药品进销差价”科目,而这两家医院却将折扣全部记入“209其他付款”科目。按照《医院会计制度》第412号“药品支出”规定,应将折扣由“122药品进销差价”科目转入“412药品支出”科目,再转入“305收支节余”科目。而这两家医院却将折扣由“209其他应付款”直接转入“409其他收入”科目。虽将“折扣”载入了单位会计科目,但并非法定意义科目,存在严重的记账不实情况。随后,又违反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不及时上交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也未将其摊入药品购销成本,冲减药品价格,让利于患者,而是在结转为“其他收入”科目后,全部截留,用于医院自由支配。

  罪与非罪

  2006年5月,宿松县工商局以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构成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分别处以没收非法所得119400元和74881.70元,罚款80600元和10000元。

  对此定性和处罚,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张向荣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拿出一份今年5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等5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认为该院的行为符合其中第六款第一条:“"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我院的药优收入记入医院"其它科目",作为院方"发展基金、福利基金"等支出,钱没有进入个人腰包,不应属于商业贿赂。”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认为:“只要在交易中拿了别人的好处,单位受贿罪就构成了。至于把这个钱放到什么地方,即便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照样构成单位受贿罪。”

  对于工商部门的罚款,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认为,仅仅行政罚款是不够的,应将这700多万元药优收入全部充公。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这两家医院应以受贿罪论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绝对不能以罚代刑。

  宿松县工商局副局长王满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这两笔700多万元的“药优收入”和“药品折扣及优惠”,因为手头掌握的法律法规资料有限,故没能认定为商业贿赂,也就无法移送至司法机关。

  武绍智表示,“医院虽将"折扣"载入了单位会计科目,但并非法定意义科目,存在严重的记账不实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该医院属于全民事业单位,应当适用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七条关于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的规定,由工商局直接送交到反贪局立案查处,进行刑事侦查,如果需要逮捕的应该逮捕”。

  结果

  王满生说,不是不想把案件办到底,苦于在查处中遇到了重重阻力,有来自医院的,更有来自县委政府的。“工商局虽然是垂直管理,但仍然受当地环境的制约。”

  宿松县工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胡章平也向记者证实,对这两个医院的商业贿赂案件,县检察院一度十分关注。反贪局副局长吴学军曾两次赴县工商局调阅了案卷。

  当本报记者找到吴学军欲了解案件详情时,检察院称采访必须得到政法委、宣传部同意,记者最后从县政府新闻办主任王习南口中得到了这样一个消息,“检察院不知道这个事,你也不用去了”。

  本报记者从张向荣的来电得知,因为工作业绩显著,早在今年4月,县人民医院院长余焰林已被提升为宿松县卫生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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