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廉颖婷
近日,新华社记者王圣志、文贻炜在安徽省六安市的采访,遇到了麻烦。而这种麻烦也是许多媒体记者经常会遇到的。
在六安市采访时,“因为涉及对当地政府一个职能部门的批评,六安市委宣传部一名领导软硬兼施,不仅阻拦记者发稿,甚至还当面辱骂、威胁记者”。11月29日,王圣志回忆说。
对此,新华社即发表时评:“这暴露了少数地方领导干部在对待舆论监督方面的素质差距。作为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大众传媒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新闻单位派记者采访一个地方的工作情况,无论是成绩、经验还是问题、偏差、错误,乃至少数干部违法犯罪情况,都是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工作,不是要和谁过不去。”
采访受阻 几乎所有记者都有过这样的被拒经历,在采访过程中,一些部委、政府部门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采访,最常见的就是“先发个采访提纲过来吧”,之后便杳无音信。
于是,便有了“全国首起新闻记者采访遭拒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2006年4月18日,上海《解放日报》记者马骋,向上海市规划局传真了采访提纲,但该局未予答复。4月23日,他又以挂号信的形式向上海市规划局寄送了书面采访申请,请该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再次遭到拒绝。
马骋由此诉至上海市黄浦区法院。
在行政诉讼状中马骋称,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部门对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或者应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据该规定,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有关政府信息。该规定还制定了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各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那么,对新闻记者的采访申请,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但诉讼的结果有些出人意料:马骋突然以“放弃对被申请人的采访申请”为由,撤回了诉状。
“现在看来,无论是新闻发言人制度还是政务公开,对于"满足公众知情权"都仅仅只是个开始。”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副院长吴建说。
1983年,我国开始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但现在许多部门不是通过传媒将信息公开,让公众了解,而是对信息进行控制、封锁。”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认为,“采访就是谈话,也就是说对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采访。但如果采访对象是公务人员,而采访内容又涉及公共利益,那他有这个义务接受采访”。
吴建认为,“政府没有把"公众想知道的东西"看的太重。有的发言人对他所承担的责任不清楚,思想比较保守”。
由于舆论监督可以有效地反映社会的“阴影面”,因此,政府职能部门为了不影响政绩,通常对记者敬而远之。
采访被拒绝,只是记者实施采访权受阻的一个环节,还有“部分单位及人员粗暴干涉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甚至出现殴打记者、毁坏采访器材等恶性事件”。
从2003年至今,每年由于采访被打的记者并不在少数:
2003年8月1日,南京《金陵晚报》女记者谈洁、实习记者刘佳,与《南京晨报》女记者王晶卉一起前往江苏省教育厅采访,结果遭到拒绝。后其他几家媒体记者在与江苏省教育厅保安交涉时,四家报社的多名记者被殴致伤;12月24日,新华社女记者刘非小在湖南湘潭市盘龙山庄大酒店采访一起群众上访事件时,被盘龙山庄大酒店保安扭打;
2006年9月18日,京华时报记者采访北京花乡建材市场火灾时,遭多名工作人员围攻;9月26日、27日,广东南方都市报、南方电视台等多家媒体8名记者在采访一起交通事故时被殴;
2007年8月13日,湘西凤凰县发生了严重的桥梁坍塌事故,前去采访的记者被殴。这五名遭到殴打的记者分别来自《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和《经济观察报》,而湘西官员事后仅向《人民日报》和新华社记者致以“歉意”。
据统计,2006年,中国记协自律维权处共接到全国记者的维权诉求共43件次,其中被打的9件,被报道对象打击报复的2件。
中国记协有关人士表示,目前迫切需要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监督和保护新闻工作者正当、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
媒体需自律 2006年5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四家报社记者站记者违法活动情况的通报》称: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报社记者站记者以新闻报道为名,向基层单位和群众敲诈或诈骗财物的刑事案件。中国食品质量报社原四川记者站副站长汪启明、中华工商时报原浙江记者站站长孟怀虎、经济日报农村版原浙江记者站副站长卜军和中国工业报社原河南记者站常务副站长陈金良因涉嫌敲诈或诈骗,先后被检察机关逮捕。
这是近年来,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记者处理最集中、力度最大的一次。
媒体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无疑为保障记者的合法权益设置了障碍。而一些被采访部门通常也会以此为借口,拒绝记者的采访。
“现在记者的门槛太低、从业人员收入偏低,导致一些记者容易受外界诱惑。”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富敏荣说,主管部门有很大责任,应该保障从业人员的收入,同时,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缺乏,培训机制不完善、缺位。
与此同时,假记者现象也层出不穷。
2007年11月28日上午,“史上最牛假记者”一案,在山西省运城市河津法院刑事法庭开庭审理,并一审判决:假记者冯杰,被判有期徒刑6年,被处以罚金75000元,已查证赃款72100元,将被全部追缴。
在这之前,一则标题为“假记者横行山西修鞋匠都称自己是记者”的消息更是让人瞠目:“专项行动开展两个多月来,山西省收缴假冒记者证、工作证1362件,抓获涉嫌敲诈勒索、强拉广告、强买强卖的假记者28人。已取缔非法记者站、工作站45个。”
据了解,假记者们敲诈的对象主要是:煤矿,其他私营企业,各种事故单位的法人,环保、治超、交警、食品卫生等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其他部门。
“假记者多的地方,基本上也是问题比较多的地方。”吴建说。但他认为,一些机关、单位对媒体报道的理解和认识有偏差,特别是一些基层单位很怕有问题被记者抓到,看到记者来了就诚惶诚恐。
假记者正是抓住了这点。据了解,山西假记者敲诈的手法首先就是找毛病。
陈力丹表示:“舆论监督是传媒的一种职能,但是媒体也是一个利益单位,有时候传媒很可能把舆论监督作为追逐利益的一个方面。当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传媒的公信力就会遭到质疑。”
因此媒体需要自律,来提高社会公信力。
舆论影响社会
随着媒体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而变得越来越重要,新闻舆论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
国家安全生产总局李毅中局长曾指出,新闻舆论监督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强大推动力。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学院院长展江认为,媒体的首要功能是进行环境监测,并把观测到的东西告诉公众。监测是不是及时很重要,当今社会科技发达,人类文明发展很快,但任何社会都不能避免天灾人祸,如果一味排斥负面的东西,媒体就是失职。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是为公众提供公共信息的平台。记者便是这种公共信息传播的中间介质。
“对政务信息的报道媒体承担着责任,应该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而不是限制。”吴建说。
事实证明,封锁消息,对于社会公共安全以及社会发展都极为不利。尤其是对突发事件的消息封锁。但过去在突发公共事件的舆论引导上,通常的做法是“只处理、不报道”或“先处理、后报道”。
由于现代社会资讯发达,如果报道不及时,加之突发公共事件都与公众利益有着密切关系,一旦发生,手机短信、境外或外地媒体、网络媒体甚至还有小道消息便会很快传播,导致民众产生疑惑、猜测和不满,流言泛滥。这些无疑会给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带来强大的舆论压力。
2003年的“非典”便是典型的一例。
“非典”爆发之初,媒体集体失语,是造成“非典”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之后,“非典”得以有效地控制,也正是因为媒体将“非典”的相关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使得民众的疑虑和猜测得以缓解、消除。
“采访权是公众知情权实现的重要途径。”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富敏荣说,“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实际上也是保障社会公众基本的民主权。同时及时公开信息,也可以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灾害性事件的蔓延。如果媒体失语,会对社会机制造成损害,危害性加大。”
所谓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是对国家事务和国家公务人员活动的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法人的知情权、司法知悉权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最直接、最迅速地获取信息的渠道,就是依靠新闻媒体。
因此,采访权代表的不是媒体和记者自身的权利,而是社会公众的获知新闻的自由和权利。
如何保护记者权益 记者采访报道权最基本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
尽管至今还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来保障记者合法的采访权、人身权和知情权,但有关部门相继发出文件,来保障记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
2004年1月16日,针对新华社记者1月14日在浙江临海采访受阻遭群殴事件,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发出通知:“新闻工作者开展合法的新闻采访、报道活动是其职责所在,其合法权益应当收到尊重、支持和保护。”
今年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对新闻媒体的进行管理”的规定。
11月5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
富敏荣认为,记者采访难主要是政府部门缺乏政务公开的理念,没有真正从保障公众知情权的角度出发。
其次,缺乏司法救济途径。在现代社会,公民权利受侵犯都有一个司法救济途径。但记者采访受到阻挡,却没有救济途径。
这其中有两个原因,一是记者不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目前由于采访受阻提起诉讼的还没有成功的先例;二是司法部门受到行政部门的干扰,导致司法部门不愿、不敢受理类似诉讼。马聘诉上海市规划局一案,就是报社受到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
据他介绍,我国呼吁新闻立法有20多年历史了,但一直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主要是对新闻立法原则,学界还存在争议:是新闻管制法还是保障新闻自由法。
他建议,行政部门应该有所作为,比如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保障记者采访权的条例,以解决记者采访难的问题。“这个条例将来也可以为新闻立法提供经验。”
作为记者维权的主要部门,中国记协建议:希望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对记者正常的采访活动给予一定的保护,对有意侵害记者合法权益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约束和处理,给侵害者一定的法律制裁。
今年的十七大报告也特别强调,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实现这些目标,也和保障记者采访报道权利联系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