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宪法颁布25周年之际,韩大元教授继2002年后又组织了一次公民宪法意识调查,希望通过这次调查进一步分析公民宪法意识在法治建设中潜移默化的作用,以及宪法发展与公民宪法意识之间的互动关系。
宪法与公民:制度与意识的相互影响韩大元教授
“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和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精神力量,是衡量国家法治成就的重要标准,也是宪法学实证研究的重要课题。”基于公民宪法意识在宪法学研究、宪政建设中的重要性,笔者在2002年为纪念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曾组织过一次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希望通过对公民宪法意识的实证研究来推动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深化和中国宪政建设的发展。五年之间,中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建成,法治建设也逐渐步入正轨,与此相应,公民的宪法意识也随之发生或多或少的变化。
那么中国法律体系的建成和法治建设的进步以及公民的宪法意识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如何在公民宪法意识的发展中管窥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宪政发展的软肋?
本次调查从2007年4月开始着手准备,调查区域主要集中于北京、河北、湖北、重庆、浙江、江苏、山东等地,同时在中国宪政网、中国公法评论、中华法律文化网发布调查问卷,进行网络调查。截至2007年9月中旬,共收到问卷回复414份。
限于调查对象的特定性和调查范围的有限性,以及问卷设计本身的不完善性和调查方式的局限性,本次调查结论本身自然也带有相对性的特点。它仅仅是从一个侧面展现了近年来在我们的民主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公民宪法意识的基本特点及其变迁情况,而不是中国公民宪法意识的整体表述和全面反映,但是这种调查本身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意义在于为宪法变迁和社会变革奠定良好的理念基础,从而尽可能减少宪政进程中的观念阻力。从整体上来看,近五年来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及其变化呈现出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宪法意识的二元化倾向更加突出。 宪法意识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是对宪法制度的心理认知。但是公民对于宪法的认知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对现实中的既有制度的直观认知,另一种是对理念中的宪法图景的美好期许。这两种认知途径集中在一起就造成了宪法意识中的二元化倾向,即一方面对理念中的宪法有着美好的憧憬,另一方面又对现实中的宪法颇为不满。这种二元化倾向在我国公民的宪法意识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一方面,在我们的法治宣传中对宪法的赞誉总是不吝其词,“宪法是权利保障书”、“宪法是最高法”等理念已经伴随着我们的普法活动深入人心。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我们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违宪事件频频发生而又无从纠正,以至于在公民的现实生活中,宪法被讽之为“闲法”,成为法治建设中的看客。这种应然和实然或者规范和现实之间的巨大差距对于我们的法治建设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以应然价值为指导,指引现实向应然方向靠拢,努力缩小应然和实然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它又会消磨公民的法治信心,让公民沉迷于现实的无奈从而丧失法治建设的信念。所以,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需要全面认识和分析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将二元结合起来加以全面的考察。
(二)宪法意识受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和利益观影响加剧。 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之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和利益观的影响,对于公民宪法意识之形成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当问及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是谁授予时,有74%的公民选择了“人民”。本题的高正确率实际上就受到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基本政治理念的影响。除了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以外,社会利益观的影响对于公民宪法的形成变化也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个影响就体现在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利益取向上。公民对于能给自己带来利益,或者和自己利益密切有关的权利和规定总是给予较多的关注,而对于那些尽管很重要但是和自己的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宪法规定总是关注较少。比如,在对我国82年宪法修改次数的调查中,仅有47%的公民选择了四次修改这个正确答案,有一多半的公民不知道或者不清楚我国宪法的修改次数。公民宪法意识的利益取向提示我们,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必须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公民的权利保护和利益保护结合起来,如果法治建设不能保护公民的现实利益和权利,那么公民对法治建设就缺乏内在的热情,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就无从提高。由于公民宪法意识的形成和变化受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观和利益观的影响,在公民宪法意识的塑造过程中,首先要形成正确的社会价值观、法律观和利益观,在其基础上再来推动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
(三)宪法意识的整体落后性与个别先进性相混杂的差序格局渐具雏形。 宪法意识受制于法律意识,而法律意识的形成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建设的落实密切相关。由于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仍处于完善过程中,法治建设也正在步入正轨,因此,从整体上看,法律的权威还没有在社会上完全树立,再加上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传统和清官情结的影响,“法律之治”的法治理念还没有真正形成,公民的法律意识从整体上看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准。公民法律意识的落后自然决定或者影响了公民宪法意识的提高,因为在整体法治环境没有得到根本改善的前提下,宪法尽管是最高法,也是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调查结果上也可以看出,很多公民对于基本的宪法常识回答错误或者不知道,对于基本的宪政理念也知之甚少,对于中国的宪政进程关注很少甚至根本就漠不关心。与这种整体落后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民对于某些特定的宪法知识的熟悉,体现了较高的宪法意识。例如,调查结果显示,87%的公民知道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84%的公民知道我国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来选举,92%的公民知道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为18周岁,这些数据表明,公民对于我国宪法中的某些规定是非常熟悉的,尽管公民熟悉这些规定的背后推动因素各有不同,但都反映了公民宪法意识得到提高的现实。这样一来,公民宪法意识的整体落后性与个别意识的较高性就颇有些不协调地混杂在一起,构成了极具社会转型时期特色的公民宪法意识的差序格局。
(四)宪法事件(事例)对宪法意识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 尽管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也没有可供参考的宪法判例,但是,在社会实践中,仍然有大量的和宪法有关的事件的发生。这些事件往往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事件,在其背后潜含着深刻的宪法原理和宪政理念。通过对这些热点事件的关注,公民的宪法知识得到潜移默化式的增长,这就无形中提高了公民的宪法意识。前些时候,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物权法违宪事件”,尽管物权法最终还是得以通过,但是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所涉及的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仍然作为一个热点问题而为人们所关注。根据调查显示,74%的公民对于物权法违宪事件给予关注,这种关注本身就是公民宪法意识的一种体现。因此,通过宪法事例推动和提高公民宪法意识成为一条颇为有效的终南捷径。此外,在社会上有着重要影响的宪法事件,如孙志刚事件、高考招生平等案、乙肝歧视案等等,社会各界都给予了普遍的关注,这对于提高公民宪法意识必然有着促进作用,而最终事件的解决又会或多或少地推动中国的宪法制度的发展。这样一来,宪法事件、公民宪法意识和宪法制度创新之间就具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关联,如何把握宪法事件、公民宪法意识和宪法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就成为今后宪法学研究中一项颇具挑战性的实证性课题。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