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实施全国首个省级检验机构管理行政法规
本报北京12月3日讯记者韩乐悟为规范检验服务行为,提高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国首个省级检验机构管理的行政法规———《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了计量认证、监督确认等六项基本制度,规定对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数据的检验机构,最高可罚10万元。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共分7章58条内容,分别对检验机构的市场准入、计量认证、检验服务、监督检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等做出具体规定,并明确了计量认证制度、监督确认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信息分布制度、法律责任制度六项基本制度。条例规定,检验机构要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出具检验报告,应当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标注计量认证标志;禁止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违反上述规定,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或者检验报告有重大失误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