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县(市)区域内存在大型直属企业(包括央企),推行地(市)级企业统揽县(市)级企业人、财、物的全方位管理,即收支两条线的地(市)、县级财务核算一体化管理模式。
由此,在人、财、物综合管理的直接作用下,地(市)级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县(市)级企业按上级分配名额选举代表参加。
其中,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修订形成的本企业《集体劳动合同》文本,由地(市)级企业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统签并报地(市)级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批准执行。表面看,管理形式统一规范,但据县(市)级企业实际情形确有以下具体情况:
一是同属一个地(市)级行政管理的县(市)级区划内,因经济发展不平衡产生的消费水准不一,相应执行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同,因此,地(市)级企业统一规范签订县(市)级企业合同文本同一标准执行,显然存在“同一标准”下,具体不一样的差异。
二是县(市)级企业员工,包括聘用劳务工、临时工主要立足本土区域,一切劳务活动皆在县(市)属区发生。由此,地(市)级政府劳动主管部门接受的地(市)级企业报送统一签订的涵盖所属县(市)级企业在内的集体劳动合同文本,对县(市)级企业实际用工情形,地(市)级政府劳动主管部门日常监管鞭长莫及,同时,削弱了县(市)级政府劳动主管部门的直接属地用工合同监管执行力度。
因此,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规定。从实际出发,无论任何企业所属县(市)级企业集体劳动合同文本应以县(市)级企业签订报送县(市)级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批准执行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