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四川频道12月5日电(记者黄毅)正在监狱服刑的四川省南部县原交通局局长蒋治发被发现了“新罪”——受贿20万元,日前被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连同原判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蒋治发捕前系南部县交通局局长、南部县“两路一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2006年11月20日,蒋治发因犯受贿罪,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现在金堂县监狱服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广州某公司与南部县政府签订了转让改扩建经营省道唐巴公路南部段合同,时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的范俊清(因单位行贿罪已判刑)为感谢蒋治发在该段公路修建和经营权转让中的关照、帮助,安排其弟给蒋治发送钱。范俊清之弟即筹集20万元,在该工程开工后不久,把20万元送给蒋治发。蒋治发收受这笔20万元贿赂款后交与了其妻裴某。
其实,在原来的判决宣告前的侦查阶段,对于这笔行贿受贿20万元的事实,范俊清和蒋治发均曾供述,但蒋治发在侦查阶段又予以否认。同时,检察机关基于当时关键证人范俊清之弟没有归案,缺乏其相关证言,也没有查证到裴某在银行的存款,所以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蒋治发收受这笔20万元贿赂款的事实没有提起公诉。现在,范俊清之弟归案,检察机关也查证到了裴某的存取款流水账,检察机关对蒋治发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治发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他人贿赂20万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治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蒋治发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受贿罪没有判决,应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法院判决蒋治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连同原判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
(来源:新华网四川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