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监督立案,并以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杜加发,日前被兰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04年11月,兰山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刘某盗窃案时,发现公安机关未对参与共同盗窃作案的杜加发立案侦查,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对杜加发立案侦查。今年6月6日,杜加发被抓获。在派出所里,杜加发对自己与他人交叉结伙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外,他还主动供述了自己与一个外号叫“强子”的人(已判刑)多次结伙,盗取他人的机动车号牌后向他人敲诈钱财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定,杜加发自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间,分别与胡某、刘某、王某(均已判刑)交叉结伙,先后到临沂市中医院等地盗窃作案6起,窃取摩托车2辆、翻斗车1辆、面包车3辆,涉案总价值11万余元。此外,2006年8月至11月间,杜加发与“强子”结伙,先后盗取了李某等11人的机动车号牌,向李某等人敲诈钱财,获赃款2900元。
(王增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