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编辑同志: 我与张某的父母是同一村民小组成员,2005年张某经过中间人说合,将其父母居住的农村私有房屋卖给了我们夫妻,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土地使用证上是张某父亲的名字,当时约定价格为3万元,协议签订后,我们双方款证各自都已经交清。
张某父母将房屋腾出后,我们就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2006年张某将其父母的户口迁到城里。今年3月份,张某的父母以我们买房子没有经过他们同意为由,将我们三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我们三人的买卖协议无效。请问:我们三人的买卖协议是否属于无效?
刘瑞庆
刘瑞庆同志: 本案是一起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租、出卖。显然,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农民的宅基地的专有使用权。
根据来信,因为卖房人张某和房屋所有人系父母、子女关系,经过中间人说合,将房屋卖给了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你们夫妻二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且签订协议后又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书交给了你们,故你们在该买卖过程中属于善意无过失,有理由相信张某具有代理权。同时,协议签订后,张某的父母将房屋内的东西搬走,并于2006年将其二人的户口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迁出,显然是以自己的行动对张某的代理行为予以承认。因此,张某的卖房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该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法律顾问 李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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